微信竟不是腾讯亲生的!

35809次 2016-07-26

      微信是谁的?换个问法,微信到底是不是腾讯公司的?围绕这个问题,已有个人、律师、公司、法官在内的数个利益或权力代表,为此纠缠许久,一场权与利孰大孰优的争辩越发激烈。只是微信的最大利益获得者腾讯却一直置身事外。

      事情要从2010年11月12日说起。
      当天,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三件“微信”文字的注册申请。直到2011年1月21日,腾讯公司为智能终端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微信1.0测试版”正式发布。正式推出三天后,腾讯才正式向局提出权申请。创博公司的微信“申请”比腾讯公司早了73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下称《法》)对权的授予依据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创博公司认为,“微信”文字应该归自己所有。
      《法》还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商标侵犯自身权益的,可以向局提出异议;如果申请商标有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任何人也都有权提出异议。
      2011年11月,一个叫张新河的“江湖侠客”出现。根据腾讯披露的数据,当时微信用户达到5000万人。张新河认为“微信”文字不应给创博公司,因为这样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从公开的资料来看,张新河与腾讯公司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随后,审核委员会根据《法》将微信裁定给腾讯公司。根据局网站的查询结果,腾讯公司在2013年取得了“微信”注册商标。整个注册过程,创博公司与腾讯公司未直接交锋。
      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海表述称,“腾讯公司在睡觉,一觉醒来就拿到了权,情何以堪!”
给谁要考虑多因素
      除申请的先后之外,的核准注册与否还受到多种其他因素的影响,法院维持审核委员会的裁定
      创博公司对此很不理解,一纸诉状将审核委员会告上法庭。
      3月11日,创博亚太公司与评审委员会的纠纷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创博公司称,“我国商标注册体系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诉争并未违反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被核准注册。”
      被告评审委员会则强调,创博亚太虽然2010年已经研发微信软件,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推广应用,而腾讯公司当时的用户已经达到4亿多,已经构成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如果核准创博亚太的注册“微信”,会给4亿用户带来不便,并且两家公司的“微信”用户容易产生混淆,综合考虑相关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才作出裁定。
      当日,法院以商标申请后腾讯公司利用大量运营所形成的庞大消费群体和市场影响力,判定原告不能获得在先申请注册争议。当庭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创博公司为何会“痛失”微信呢?对此,该案承办法官周丽婷给予了解释:“除申请的先后之外,的核准注册与否还受到多种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本案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相关标识已经构成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等。”
      原告创博公司方当庭表示将上诉。
争议一:公共利益说是否成立
      有律师认为,这个案子潜在的负面影响就是以后哪怕小公司先注册了,只要有10亿用户的大公司再使用,就可以使用公共利益等理由
      微信纠纷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也迅速上升为法学争议热点。
      按照庭审的观点认为,如果核准诉争,将会给广大微信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即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可是,这在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雪看来,这一公共利益的认定并不能令人信服。
      汪雪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微信是一款软件的名称,如果这款软件名称涉及侵权,腾讯公司完全可以换个名称,“事实是,如果腾讯今天宣布‘微信’不再叫‘微信’,而正式更名为‘wechat’,甚至是别的名字,这对于用户来说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广大用户仍然可以利用这款软件来聊天、发送视频、图片,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不会有任何的损失,无非是我们使用的软件换了个图标而已。”
      其次,汪雪认为,如果一款软件的名称确实侵权,哪怕他有10亿用户,他也侵权。这就像“百事可乐”使用“蓝色风暴”一样。“蓝色风暴”是中国的一家企业早已注册并使用的,而“百事可乐”对“蓝色风暴”的使用甚至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蓝色风暴”的真正权利人要傍“百事可乐”的名牌。法院最终判决“百事可乐”侵犯了“蓝色风暴”专用权。
      “难道能因为‘百事可乐’占据可乐市场40%以上的市场份额就判其不侵权?”汪雪强调,微信案中所谓的“公共利益”其实并不成立。“这个案子潜在的负面影响就是以后哪怕小公司先注册了,只要有10亿用户的大公司再使用,就可以使用公共利益等理由。”
      刘东海也认为,如果在创博公司申请之前腾讯公司已经使用“微信”,那么,无论是软件产品还是通讯服务,腾讯公司享有一定的在先权利。可是,腾讯公司在本案被异议之后才开始使用“微信”。因此,不管他的影响力有多大,法律都不应该给予保护,否则,法律所保护的就不再是合法民事权益。
争议二:不良影响怎么定
      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其他不良影响”属于不确定概念,其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都不明确,历来存在不少争议和困惑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创博公司败诉适用的是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这也引发了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不良影响”位列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情形,与“民族歧视”“欺骗公众”等其他几种情形并列。“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该商业标识的使用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认为。“本案中,‘微信’的使用涉及的是混淆庞大消费者群体或者干扰社会经济秩序,而非单纯的抵触腾讯公司个体企业的权益,因此属于公益而非私益,因此具有适用‘不良影响’的前提。”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与企业名称、名人姓名等存在冲突、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等原因被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例很多。“不良影响”的认定不仅仅针对元素,还包括因为引发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对此,同济大学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多次撰文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不良影响”属于或使用的“绝对禁止理由”,因此如果创博不能用,那么腾讯也理应不能用。张伟君指出,“禁止”的是任何一个市场主体,而并非有的人不可以注册或使用,有的人却可以注册和使用。
      对此现象,大掌柜想说的是,之后,也要定期维护、更新,不能只开发不维护,就好比我们日常种植,播种以后也需要长期的关照,如此才能够得到真正的绽放,纠纷无孔不入,想要长久坐稳商业场,可千万不能马虎。

一品标局温馨提示】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转让商标好在哪? 下一篇: 酷狗入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SA8000专利侵权湖北商标注册青岛贯标商标设计logo商标高频机武汉市知识产权贯标嘉兴商标注册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