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比安”特大传销案早已曝光,竟还有人申请“赛比安”商标?
一提到“传销”,想必大家对此都深恶痛绝,表面上喊着大家一起赚大钱,开豪车,穿金戴银的口号,实际上却是让你拉家带口,最后落个血本无归的下场。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商标查询 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然而,即使大家都明白这个道理,即使各大新闻媒体也时常会曝光那些传销相关的大案要案用来警醒世人,每年却仍有不少人深陷其中。
2016年8月份,“赛比安”网络传销以“消费返利”的名义迅猛发展,随着会员为追求更高的级别,更高的返利,不停的发展下线,涉及的人群越来越广,遍及广东、浙江、四川、云南、陕西等多个省市。直至2017年3月份,《丹阳日报》率先揭露赛比安的资金盘骗局,引起公安部门的注意,自此多地警方开始展开大规模的抓捕行动。
后来,央视也对此案进行了曝光,全国一片哗然。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人对此案已经没有了太多的印象。但是,在2019年3月12日,一件“赛比安”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让人不得不再次联想起到那起特大传销案件。
第26736026号“赛比安”商标是孙某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4类,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上。
针对这件商标,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为由,作出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决定。对此,孙某表示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商标“赛比安”易使人联想到央视曝光的特大传销案,以此作指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孙桂芬的诉讼请求,如有不服可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个商标,尤其是文字商标,从一个称呼开始,同样也包含了目标群体对其的所有认知。虽然,传销“赛比安”的全称是“赛比安saivian”,诉争商标“赛比安”与其只是部分相同,但正如原商评委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说,即使只是巧合,却的确“易使人联想到央视曝光的特大传销案”。
在申请商标之前,为了提高注册成功率,基于《商标法》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专业分析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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