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时的权利行使

67134次 2019-09-04

  商标权与商号权均是识别产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商业标识。在实务中,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情形并不少见。所谓对症下药,不同的侵权形式需要由不同的法律条款予以规制,权利行使时也需要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以及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维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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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形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认定考量因素

  针对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该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基于商标法予以规制。而该条款规制的是在商品上使用字号时应当规范使用,而不得突出使用的问题。突出使用主要是指,在商品上标识企业名称时字号部分的字体、大小、色彩、排列相较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部分更加显著。

注册商标被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时的权利行使

  针对注册使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的行为,主要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规制。根据该条款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不当注册和使用的行为。

  另外,如果在先商标是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提起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在后商号权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后商号使用人的主观恶意状态、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如有无突出使用,最后综合以上因素以是否会引起混淆误认而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关于混淆误认主要是指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出处是否易产生误认,实务中主要以法官的主观认知辅以商标权知名度等多种因素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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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冲突的处理方式以及解决途径

  对于注册使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的行为,商标权人可以要求被诉企业承担停止使用、变更使用、规范使用、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根据我所多年的维权经验,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步骤处理相关纠纷。

  警告和交涉

  一般,对于侵权事实比较清楚、情节并不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通过警告交涉的手段予以解决。部分侵权人因本身注册企业名称时即明知权利人的商标存在,而带有侥幸心理试图搭便车,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迫于压力,会同意权利人的相关要求。我所此前作为乳酸菌乳饮品行业比较知名的某品牌的代理人,针对A公司擅自将与委托人的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并使用的涉嫌侵权行为发出过警告。通过沟通交涉A公司也认识到所要承担的侵权风险,在收到警告之后的数月内即将其字号变更为与委托人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字号。但也不排除部分侵权人较为顽固,坚持认为其企业名称经过了合法登记,不存在任何侵权问题。此时,就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维权行动。

  行政查处

  如果通过警告交涉未能解决问题,或者因侵权情节比较严重商标权人亦希望涉嫌侵权人得到相应处罚的情况下,采用行政查处手段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前几年的行政查处实务中,往往是存在涉嫌侵权产品时,通过采用行政查处的手段现场扣押侵权库存、同时借助工商局的力量,由工商局出面说服商号权人自行变更商号的案件较为普遍。而在这两年的行政查处实务中感受到工商局的执法水平也越来越高,可以不借助被控侵权品的存在,而只要存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进行注册并使用的行为并认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即可向涉嫌侵权人说明构成侵权的事宜并让其自行变更商号。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有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部的管辖分工也有不太明确的情况,而且有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两个以上科室,需要申请查处前事先电话沟通好具体的管辖科室。在我所处理的多起商号纠纷中,鉴于我所准备并提交了足够的侵权证据以及知名度相关证据,并在律师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商标权人行使权利,最终借助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力量成功使在后商号权人变更了商号。

  每个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水平以及能力是有所不同的,也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都积极配合权利人实现变更商号的目的。尤其是,在后商号权与在先的商标权并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可能更加难以做出侵权的认定,此时有必要采取诉讼的手段予以对应。

  民事诉讼

  对于侵权情节恶劣,近似认定比较微妙的行为,即便发了警告或者提起行政查处,可能也难以得到理想的结果。此种情况,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虽然民事诉讼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会比较高,但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确保商号纠纷得到处理,如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法院会命令在后商号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而且,权利人可以在案件中尝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获得损害赔偿金。如今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得到重视,动辄几百万的损害赔偿金都已经是旧闻,欲获得更高的损害赔偿金就需要商标权人收集保全更多的知名度证据以及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证据。

  来源: 林达刘知识产权

  作者: 李美燕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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