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起诉起诉视觉中国获胜,网友对此鼓掌叫好!

43908次 2019-09-03

  提起视觉中国这家公司,应该有多少人都听说过吧。

  该说他们的后台太硬呢,还是聘请的律师团都太“能言善辩”呢?总之,此前的黑洞事件纵使被千夫所指,最终还是被责令整改网站,再罚款30万元而已。

  黑洞&国旗事件

  今年4月10日,全球六地同步直播发布首张黑洞照片事件被刷屏,这张由欧洲南方天文台公布的首张黑洞照片引发了公众的科普热情。

  随后在4月11日,有网友爆料黑洞照片版权落入视觉中国手中,如用于商业用途需要付费购买版权。

  如果仅是这个版权问题,视觉中国肯定有自信能够处理好,可接下来@共青团中央官博发布的一则内容,却把视觉中国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蜗牛纳当时就注意到了:国徽图片页面的“价格提示”写明:用于内文不低于150元,整版跨页不低于500元,杂志封面不低于1000元,商业使用价格另议。

演员起诉起诉视觉中国获胜,网友对此鼓掌叫好!

  视觉中国可真是太有版权保护意识了,但在常识方面,还不如一个小学生。

  因为连刚上小学的孩子都晓得,国旗、国徽和团徽是不能进行商用的。

  根据国旗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作为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还有第十条:团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团歌制作使用管理规定》,团旗、团徽、团歌: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使用。

  不得以个人或商家名义公开售卖非团中央和各省、市、县级团委监制的团旗和团徽。

  视觉中国将国旗和团徽归为私人公司所有的这个行为,当然会被@共青团中央给灵魂拷问了一次。

  后来迫于舆论压力,视觉中国发文致歉,表示视觉中国网站已对不合规图片做了下线处理,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性的加强审核,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如果你以为视觉中国只在这种很官方的图片上,“不小心”犯了错误,那么你肯定低估了这家公司脸皮的厚度。

  莫小奇照片事件

  同样在4月11日,有一律师发文,称她近日收到一份莫名的文件,该文件让演员莫小奇对自己的剧照付费。并且点开视觉中国发的照片就能看到,这个账号在下面标注了一行小字,写着:未获得人物肖像所有权。

  这照片是莫小奇在自己创业的微信平台宣传电视剧《天衣无缝》时所使用的剧照,结果却被视觉中国要求付费,但剧组一方并未授权剧照给视觉中国。

  当事人莫小奇得知此事后,转发了该博文直接在微博上开怼,表示头回听说发自己照片还要付版权费,而且她也不记得什么时候将照片授权过视觉中国。

  据悉,莫小奇经纪公司曾透露,视觉中国经常会敲诈艺人,向艺人收取保护费,艺人不给的话就发他们的丑照,而这则曝料随后也得到了不少网友证实。视觉中国这种强盗般的做法,很快又引发了众怒。

  当然,视觉中国给出了回应,称“肯定是接到授权以后才放到平台上来”,库内有些照片仅限新闻编辑传播使用,如要商用还需获得另外授权。

  但不管社会公众有多么的不满,有多大的质疑,监管部门都拿视觉中国无可奈何,况且目前国内法律也做不了什么,这些从黑洞和国旗事件,以及莫小奇照片事件上来看便知道了。视觉中国经过这些事情后,依旧昧着良心做着疯狂赚钱的生意。

  但最近,视觉中国踢到了一块铁板,终于站在了被告席上,体验了一把自己仗着版权起诉别人的感觉。

  演员起诉视觉中国

  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演员秦子越起诉“视觉中国”侵犯肖像权一案。

  因认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视觉中国”)及视觉中国网站的实际经营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汉华易美”)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标识“秦子越”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并公开售卖,构成侵权,秦子越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50万元。

  在起诉时,秦子越称二被告在共同经营的网站中,未经同意擅自将其数百张照片放置在网站中使用,且二被告将前述照片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售卖。秦子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对此,两被告公司均进行了否认。

  视觉中国辩称

  秦子越不是涉案图片的实际使用者,也不是登载涉案图片的平台,视觉中国与本案无关,不是适格的被告。

  汉华易美辩称

  1)公司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秦子越肖像,对其肖像的使用是在网站上进行涉案图片著作权展示和授权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展示,因此不构成对秦子越肖像权的侵犯。

  2)汉华易美进行图片著作权授权时明确授权图片的使用仅限以新闻报道为目的,避免对肖像权人肖像权的侵犯。

  3)涉案图片客观上没有作为肖像权授权的价值,艺人无法直接将涉案图片授权给品牌方获取收益,故其展示涉案图片行为不会给秦子越带来实际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涉案图片时,由于上述图片载有自然人的肖像,也应当取得肖像权的许可。另外,原告秦子越作为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属于公众知情权合理范畴,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对此不予过度干预;反之,对于与公众知情权无关的领域,如生活场景,其肖像权则应受到保护。而被告使用这些照片具有商业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再者,网站明知这些照片中的人物即秦子越,仍销售涉案图片,属于明显利用原告肖像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若不加以禁止,会严重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利益。被告使用该些图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总之,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商业性使用秦子越肖像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侵犯了秦子越的肖像权。

  至于另一被告视觉中国,综合该案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尚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故认定汉华易美系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网站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向原告秦子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00元。

  别看法院的一审判决就以为这没视觉中国的什么事儿,其实被判赔20余万元的汉华易美本身就是视觉中国的子公司。

  顺便说下,今年4月被天津网信办给予三十万元行政处罚的就是汉华易美。

  汉华易美被罚=视觉中国被罚,没毛病!

  这应该是惯于以“原告”身份起诉别人的视觉中国,极为少见的成为被告还败诉了的案例吧?

  在这位演员秦子越告赢了视觉中国后,立马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众多网友们均纷纷鼓掌叫好。

  虽然其中有不少网友认为20万元的罚款太少了,但对于屡战屡胜的视觉中国来说,他们丢的脸面比20万还更大。并且秦子越这一案也为其他被侵权的人开了个好头,相信将来有类似的事件发生时,被侵权的当事人不会再沉默下去。

  不过话又说回来,这家图片公司能被广大群众讨厌到这个程度上,这也算是一种本事了。

  其实视觉中国能有如今这个结果,基本上是既往的翻版:一朝巧取豪夺成功就会变本加厉,长久以往终会死在挣钱太容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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