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是保证商标独占的有力武器
著作权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是所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保护力度是相当大,在不考虑商品的情况下,等于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给予了保护,这个力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对驰名的保护,所以著作权登记是保证独占的有力武器。
可在目前的评审实践中,著作权保护却比较难。大多数当事人都不保留设计的相关资料,更不去版权局去做版权登记,直接就来申请注册商标了。等发现别人抄袭了自己的图形注册在其他商品上时,只能提供出在先的商标注册证来证明享有著作权,而商评委和法院一般认为证只能证明享有权,不能证明著作权的归属。
这样,在先所有人常常不能证明自己是著作权权利人,不是权利人就不能主张该项权利更谈不到保护的问题。知识产权被别人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没有适格的在先著作权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也只能依法行政,准予两件商标同时存在。
商标前应该做好著作权登记申请,保证商标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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