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修订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6506次 2016-07-18

      海宁市科技局于近日修订了2013年出台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不仅在原有基础上,对专项资金的补助用途、额度、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更特别新增了专利维权方面的补助,提高了国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奖励。
      据了解,此次海宁市科技局对原办法的修订,旨在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新办法所示,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技术应用、专利环境条件建设、专利维权的补助。其中,新办法规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外,每件专利补助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6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3万元;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2万元。
      同时,新办法对国内专利授权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奖励、国家贯标开展认证奖励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调整。根据专利类型不同,分别给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同额度的奖励。对发明专利则分申请和授权两个阶段,给予相比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更高额度的奖励,进一步鼓励推出发明专利。对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则根据年度内代理发明专利授权的数量也给予不同额度奖励,同时代理同一家企业(单位)年度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也根据不同数量给予不同额度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单位,国家优势企业,省级、市级(专利)示范镇、(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单位分别给予不同额度奖励。开展国家标准《企业管理规范》的企业也能根据开展阶段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
      维权成本高一直是专利维权的一大难题。为降低专利维权成本,此次新办法特别推出专项政策支持专利权人主动维权。新办法规定,专利维权的补助对象为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和专利维权当事人,对专利保险的保险费和主动维权的经费分别按核定支出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万元和5万元;对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且诉讼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维权当事人,给予核定支出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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