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基础介绍
所谓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是指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所采用的美国商标法中规定的提交申请的法律“基础”。一件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中必须有一个或多个申请基础。美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申请基础共有四种,具体如下。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一品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流程及费用我们有问必答!
1、实际使用(Use in commerce basis):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条a款[Section 1(a)]的规定,即申请商标在提交申请日期前已经在美国实际投入商业使用。
商标使用,主要是指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已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服务已经在美国本土开展或者在美国媒体上做了宣传广告。如果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供:1)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证据(如至少提供一张带有商标图样的产品照片或服务宣传册等),2)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地区首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需精确到年月),3)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宣誓或声明。
2、意向使用(Intent-to-use basis):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条b款[Section 1(b)]的规定,即申请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但是申请人有将商标在美国进行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Bona Fide)。
由于“意向使用”基础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申请基础filing basis”,但是并非商标的“注册基础registrationbasis”,其须通过及时提交使用证据或宣誓将“提交基础”改为“注册基础”,才能最终被核准注册。提交使用证据,通常是在商标通过审查后,自下发准予注册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之日起的最多三年内提交。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3、国外注册(Foreign registration basis):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4条e款[Section 44(e)]的规定,申请人在其原属国有一件在相同商品/服务项目上在先相同注册商标。以国外注册为基础提交美国商标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原属国国内基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扫描件或商标注册机关出具的注册证明等注册证明文件,且文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基于该原属国国内注册证件下发注册证时有效。
(2)拟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范围不能超出原属国国内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范围;
(3)原属国国内基础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的英文翻译(若原文件非英文);
(4)申请人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和自申请之日起将商标投入使用的真实意图的宣誓或声明。
4、国外申请(Foreign application basis):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4条d款[Section 44(d)]的规定,申请人在其原属国在相同商品/服务项目上有一件在先相同商标申请,且申请日是在美国商标申请日的6个月以内。该种申请基础也称为“国外优先权基础(foreign priority basis)”。基于该种申请基础提交,则原属国必须是美国也加入的一个有享受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性公约或条约的成员国,或向美国提供优先权互惠国待遇的国家。
在一件美国商标申请中,若可以满足多个申请基础的要求,则可以同时主张多个申请基础。但是,在同一件申请的相同商品/服务项目上,不能同时主张所述实际使用和意图使用两种申请基础。一件商标除了有一件可以被官方接受的申请基础(filing basis)外,还必须有一件注册基础(registration basis),才能最终取得注册,这也是美国使用在先原则制度的核心所在。
注册基础共有两种,即上述实际使用和国外注册。若申请的时候采用的是意向使用或国外申请,则在商标正式被核准注册授权之前需提供所述一种或两种注册基础,即将商标的申请基础转化成注册基础后才能被正式核准注册。
对于多类别的同一件商标申请(一标多类申请),不同的类别可以选择不同的申请基础,同一个类别商品/服务,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申请基础。若在同一件商标申请中声明多种申请基础,则需要在申请中明确说明,并将声明不同申请基础的商品或类别明确区分。另外,若同一件申请中主张多个申请基础,则还须明确声明是部分商品还是全部商品主张多个申请基础。在商标正式核准注册前,根据情况或需要可将申请基础转化成另外一种基础。
另外,由于美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还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美国的方式在美国进行商标注册和保护,即马德里注册领土延伸到美国,本次不再详细介绍。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马德里指定美国注册的申请方式是与单一美国申请的方式彼此独立,没有关系,不能互相转化。
美国商标申请的方式选择
递交使用证据是许多中国企业在申请美国商标时非常关注且左右为难的问题。很多申请人在申请美国商标时都会采用“实际使用”、“意图使用”的基础在美国提交单一商标申请,但实际上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商标真正在美国投入实际商业使用,这样做的风险在于非常容易被他人基于未实际使用或递交了虚假使用声明而撤销。如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被罚款或拘禁。
综合考虑,如申请人只是为以后进入美国市场做铺垫,建议通过马德里途径进行美国商标注册,或如果商标在国内已经注册成功,也可以基于国内商标注册在美国提交申请。对于已经在美国开展业务的申请人,则建议通过单一申请的方式快速获得商标注册。
美国审查意见通知
提起美国商标申请,除了申请基础问题外,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美国的审查意见通知,比如:商品审查意见通知,使用证据审查意见通知,商标描述审查意见,商标申请基础审查意见通知等。本次笔者也顺便简单谈一下与主题相关的一种常见的审查意见通知,即商品审查意见通知。
美国虽然是尼斯协定成员国,但是不完全采用尼斯分类,也没有类似国内这样完全固定成文的分类表,仅有官网上公布的主要供参考的可以接受的商品服务分类表述,部分也主要是起指导作用;原则上只要商品和服务的表述足够具体,可以被审查员理解,就可以被接受。根据审查实践和代理经验,有些官网上公布的可以被接受的商品和服务表述在审查的时候也会被美国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通知,要求修改或进一步细化。
美国审查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下发审查意见也较为随意,他们将审查意见视为一种与申请人沟通的方式。在他们下发审查意见后,申请人可作为平等的一方与之阐述自己的观点。如果申请人的意见有道理,他们是很乐意撤回其审查意见通知的。另外,经过与审查员沟通后,也可能会得到一个更为满意、更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商品或服务表述,因此下发审查意见也不完全是一件坏事。
鉴于美国这种有别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独特商品/服务分类制度,对于市场上新推出的尼斯分类表中还没有的非规范商品/服务,都可以先在美国尝试提交申请,以先在美国取得保护,然后逐步在其他严格采用尼斯分类的国家/地区取得保护,这也不失为一种充分有效合理利用美国独特的商品/服务分类制度以占得商业先机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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