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拍孔子照 是否有版权?

23510次 2019-04-23 侵犯著作权 

  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的前夕,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布《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16~2018年,越秀区法院受理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别为1323件、2383件、3955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三年7661件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共7020件,占总量的91.63%;商标权案件共552件,占总量的7.21%。数据显示,著作权市场经营活动较活跃,民营企业维权积极。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作品类别主要集中在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影音作品、摄影作品等文化产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服饰、食品、鞋包、烟酒茶等日常生活用品行业,涉科技创新行业或产品的诉讼较少。

翻拍孔子照 是否有版权?

  微博用翻拍孔子照做配图

  被诉请道歉并赔偿一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为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地。2016~2018年,越秀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为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共计7195件,其中涉网络侵权的案件有3085件。涉民营企业的网络侵权纠纷主要体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章、图片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越秀区法院昨日发布典型案例:知名图片库全景网称拥有“高清翻拍孔子图”版权,被该院驳回。 在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的“中国图片库”中,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近日,全景视觉公司发现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开设的新浪微博账号使用了这张照片为配图,诉请蓝海豚游船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全景视觉公司表示图片库中的孔子高清翻拍图,是摄影师拍摄孔子画像图所得,独创性在于素材选择、正面平视的拍摄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闪光设备使得拍摄图像保持与原画相应亮度。 法院:无论何人何时拍摄孔子画像 形成照片几无差异 越秀区法院认为,判断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以具备独创性为前提要件,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方面;同时,摄影作品归入艺术作品则意味着其需具有艺术性和一定的审美意义。涉案照片系摄影师对孔子画像图拍摄形成,采用正面平视角度,并使用闪光设备使照片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可见,该照片的拍摄出发点和最终呈现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现孔子画像图,是对该画像图的复制翻拍。 但是,基于该目的,无论何人、何时对孔子画像图进行拍摄,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几无差异。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投入了劳动,但并不能体现出摄影师的个性创作,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 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全景视觉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中国图片库》包含该照片,但由于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仅对作品作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其独创性,不能以进行过登记即认定具有独创性。故驳回全景视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赔偿数额低于 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越秀区法院法官表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有四种,包括“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合理许可使用费”以及“法定赔偿”。但实务中,大多数民营企业案件的当事人都难以提交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而是主张适用法定赔偿,而且所主张的法定赔偿数额也普遍偏低,导致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缺少具体的考量赔偿数额的证据,因此判赔金额往往未能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2016~2018年期间,越秀区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其中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数额大多集中在20000~50000元,著作权案件的判决数额大多集中在200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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