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随意删朋友圈!遇到这种情况,能帮上大忙!
都说专利是人类走向科学的桥梁,如何成功申请一款专利,是不少发明家关注的问题。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免费商标查询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我们都知道,商标申请遵循的是在先申请原则,谁在先申请,谁就能够成功获得该商标,那么关于专利的申请原则,你又了解多少呢?
今天,掌柜就和大家分享一个专利维权的故事,看完它,你或许就不敢轻易删除你的朋友圈了!
2015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第201430367428.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正方形鸡蛋布甸)”,据悉,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9月29日。
2018年8月28日,福建泉州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11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就该事件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在该事件当中,原告茂源食品提出了一张图片,也正是该张图片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
该图片系原告:福建泉州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在朋友圈公开发布的图片。
可以从朋友圈的图片看出,两个盒子的外观特别近似,虽然有局部细微的变化,但从整体上来看,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明显的区别性,二者之间容易混淆。
基于此,知识产权局给出最终处理结果,宣告201430367428.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也就是说,凭借这一条朋友圈,福建泉州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成功维权,让这个专利彻底无效了!
这可是一件大新闻,在专利界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不过,并非所有的朋友圈都可以用作证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中所指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并且现有设计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即处于社会非特定公众想获得即可获得的状态。
也就是说,只有在专利申请日期之前,该专利设计就已经公开,并且被多人了解知晓的情况下才算。
如今,通过互联网售卖商品的渠道非常多,朋友圈的微商也是一大主力军。
在这张朋友圈的截图当中我们可以看到:2014年3月28日14:46发布的朋友圈内容记载了“香港卡奇诺休闲食品上市,供不应求,官网……”的内容,同时发布了9张照片。
从多方面可以看出,该微信用户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事经营和产品推广的目的和用途很明确,可以认为产品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非私密状态且具有高度盖然性,处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导致了整个设计方案的公开。并且,再加上其余业务人员微信朋友圈的佐证,更可以说明其证据2的真实性。
因此,该案件当中的专利属于现有设计的规定。
不论是微商也好,还是直营也好,借助微信朋友圈这一营销方式还是非常普遍的,不过如果这当中涉及到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可就要注意了!
知识产权并非实体店的标签,只要是想做品牌,做企业,个体也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各位创业者擦亮双眼了!
看完这个故事,你还敢随便删朋友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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