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网络游戏商标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现在许多IP剧在播出的同时同款游戏也会随之出现在大众的面前。
而为了避免他人盗用,除了使用版权保护以外,还可以申请商标保护。这样一来就可以获得专用权来阻止他人使用,维护自身的利益。
那么在申请网络游戏商标注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金三优服总结如下
申请商标注册
1、注意注册商标的类别弄清楚核心类别
在尼斯分类以及我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最直接相关的当属第9类的游戏软件和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商评委甚至法院通常不会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认定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类似关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要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来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
在考虑商品与服务类似时,要看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考虑到第9类游戏软件与第41类在线游戏服务的密切联系,在民事案件中很容易认定两者构成类似。所以在这两个类别均申请注册很有必要。
注意相似类别
在商品和服务的选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类似群组的因素,最好能够涵盖这两个类别的全部群组。
由于上文提到的商标注册过程中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及民事案件中考虑到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程度来认定是否类似的实践操作,在密切相关类别注册商标就很有必要,比如第28类的游戏机产品、第38类的通讯服务、第42类的软件服务以及第45类的社交网络服务等。
与利益的相关类别
一款成功的游戏可能会有一系列的衍生产品和服务,带来巨大的商品化利益,比如16类的文具产品、18类的箱包、25类的服装、28类的玩具以及第3类的化妆品、第9类的眼镜甚至第32类的饮料、第30类的食品等等。
知名的游戏名称用在这些产品上作为商标有可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即使游戏公司自身并不经营相关的商品,也可以注册商标后将商标许可给其他生产商进而赚取许可费。在商品化利益相关类别的注册中,除游戏名称外,可以考虑游戏中的角色名称、特定场所名称、道具、技能名称等元素。这些具有高知名度的元素同样能够带来商业利益。在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游戏的特点、风格、玩家群体等来界定商标注册的范围。
全部类别注册的利与弊
全类注册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实践中更多是由于我国恶意注册这个顽疾下的无奈选择。对于自己独创的游戏名称,游戏公司当然不希望别人用作商标来使用。
然而游戏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等通常难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即使是知名的游戏名称也很难制止别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在全部45个类别注册商标可以争取最大限度的保护。当然,全类注册的申请和管理维护的成本比较高。注册人也不太可能在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关的商标,在注册满三年后会有不使用被撤销的风险。
2、注意游戏命名和标识设计
要想获得商标保护,就要避免触及《商标法》的雷区,也就是不予核准注册的绝对理由。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该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在游戏命名过程中要尤其注意这一点。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违反这一款的标识不仅不能获得注册,还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缺乏显著性
游戏名称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试图通过游戏名称来反映游戏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所以除全国范围的通用名称外,还应注意特定区域已经通用的名称。
要想获得较强的商标保护,最好是能够有自己独创的名称或者标识。
在正式推出游戏之前,科学合理地命名,制定好商标布局策略并且尽早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方面能够保护自己的使用,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的维权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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