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软件广告不能随便屏蔽 世界之窗母公司被罚189万余元

22915次 2019-01-18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腾讯视频经营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浏览器过滤视频网站合法广告并非行业惯例,浏览器过滤合法广告等行为属于广告拦截、过滤,明显妨碍视频网站的正常运行,损害了视频网站正常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在该上诉案中,法院认为,世界星辉公司开发、运营的世界之窗浏览器屏蔽腾讯视频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9万余元。

视频软件广告不能随便屏蔽 世界之窗母公司被罚189万余元

  对于如何认定浏览器与视频网站的竞争关系,其相关行为是否适用技术中立等,业界意见不一。对于该案二审结果,有专家分析,涉案行为体现的是对一种商业模式的破坏,破坏这种商业模式不但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甚至会危及在线视频行业的商业模式。因此,有必要将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合法广告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

  屏蔽广告引发诉讼

  世界星辉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经营的企业,其开发运营了世界之窗浏览器。在其上线的7.0版本浏览器中,世界星辉公司增加了“广告过滤”功能,该功能包括“强力拦截页面广告”选项。用户在勾选这一选项后,会将一些弹出广告等进行屏蔽。

  然而,腾讯公司发现,当用户使用该版本浏览器访问腾讯视频页面时,如果用户选择勾选“强力拦截页面广告”选项,可以有效过滤腾讯视频网站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腾讯公司认为,世界星辉公司的屏蔽行为对视频网站采取的“免费视频+广告”这一盈利模式造成了较大影响,使得视频网站不能从影片的片头及暂停视频时的广告中获取直接收益,使视频网站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视频网站的广告收益、付费会员收益,世界星辉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据此,腾讯公司将世界星辉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500万元。

  世界星辉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免费视频+广告”的经营模式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通过浏览器过滤广告不会必然导致视频网站商业利益减损,即使利益受损也属于正常商业竞争,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等。

  2018年初,朝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未造成竞争对手的根本损害,不足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朝阳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上诉案后,依法对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是否属于行业惯例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Chrome、Safari、Firefox、IE等7款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浏览器均不提供视频广告过滤功能,屏蔽广告功能不属于浏览器行业的惯例。

  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判断标准。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9月1日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这一禁止性规定足以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已将屏蔽广告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在该案中,即便不考虑该规定,被诉行为也显然属于一种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的行为,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

  在被诉行为长期存在是否有利于社会福利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看似有利于消费者利益,但其最多仅限于现阶段利益,对长远利益可能存在两方面不利影响:首先,从短期来看,视频网站的主要商业模式可能因而发生变化,从而对消费者利益产生影响;其次,从长期来看,这一情形可能导致视频网站丧失发展空间,相应地,其必然会最终影响到消费者利益。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行为。

  商业模式不容破坏

  如今,经过多年的行业洗牌,视频网站已逐步完成正版化,“采购版权+内容自制”已成为行业现阶段的发展方向。在盈利模式上,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等主流视频网站均依靠“免费视频+广告”,并通过广告收益来平衡网络视频的版权费用支出。因此,部分浏览器厂商或者软件开发商推出视频广告屏蔽功能后,引发在线视频行业从业者的高度关注。

  对此,新媒体端数据监测与研究机构泽传媒首席执行官杜泽壮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浏览器推出广告屏蔽功能确实迎合了部分用户的短期需求,可以过滤部分广告内容,但其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在线视频为例,如果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合法,意味着视频网站难以获得广告收入,而其商业模式将由“免费视频+广告”变为收费模式,这将直接导致用户观看视频所支付的对价由原来的可选择性地支付时间成本或经济成本变为只能支付经济成本。如果视频网站无法使用“免费视频+广告”这一模式,将很可能出现整个视频网站行业难以维系的局面,最终,必然会使得用户在互联网上获取视频内容的机会大大减少,导致用户权益受损。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冯晓青表示认同。他认为,虽然该案被告的涉案行为并非专门针对原告,但其体现出来的却是对一种商业模式的破坏,而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破坏这种商业模式不但会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甚至会对视频网站目前的盈利模式造成影响,并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来看,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广告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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