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服务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案 情
工商局接到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苹果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10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店内装潢、员工服饰、支付二维码、POS机签购单等载体上,以拆分、变形的方式使用“APPLE”、“苹果”字样及图标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当事人利用第三方平台高德地图上传点位信息,宣称其经营场所为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当事人在原苹果公司合法授权维修店“立兴”搬走后,于原址设立“直信立兴”公司并提供同类服务。
查 办 难 点
一、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
有一种观点认为,直信立兴公司的行为属于对苹果公司商标的合理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当事人从事手机维修行业,提供服务时需要标明服务对象,其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善意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
在商品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可直接附着于有形商品上。而在服务商标侵权案件中,服务作为一种无形行为难以与商标产生直接关联,其违法经营额计算也相对困难。目前,法律、法规对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计算尚无具体规定。执法实践中,由于服务行业的性质和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不一,无法找到统一标准。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申辩称其在维修服务中使用的零部件为苹果公司生产的正品,不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且其提供售后维修服务的对象并不限于苹果产品,还涉及华为、三星等其他品牌手机。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计算违法经营额时应当扣除非侵权商品收入和非维修苹果公司产品部分的服务收入。
定 性
经过充分调查取证与多方意见征询,办案机关最终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根据《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以及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本案中,当事人在没有获得苹果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在店内装潢、宣传牌、二维码、POS机签购单上以拆分、变形的方式使用“苹果”字样和“苹果”图形商标,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公司产生关联,并利用高德地图设置位置点误导消费者,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租用相近地址、使用相近字号、借用原授权店的影响力,从事苹果商品维修服务被多次投诉举报,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综上,当事人行为主观违法性明显、危害性严重,构成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分 析
一、单纯侵犯服务商标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象为商品商标,并非服务商标。尽管在《商标法》中商品商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无法以此类推到《刑法》上来。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看,两高院的司法解释仅限定商品商标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象。
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就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公安部门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商议。经检察机关研究,认定单纯侵犯服务商标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不移送公安部门。
二、本案不存在商标的合理使用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直信立兴公司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宣传方式,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同已具有较高公众认知度且从事同类服务的苹果公司联系在一起引发消费者误认,事实上造成了大量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观违法性明显,属于《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所指“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不符合商标的善意使用情形。
三、违法经营额为当事人的全部营业额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店内装潢、员工服饰、支付二维码、POS机签购单等载体上使用“苹果”“APPLE”字样及图标,意图是将其与其他数码产品维修店区别开来。手机零部件属于当事人提供服务必需的用品,其价值体现在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中,不应在计算违法经营额时单独扣除。当事人所称的同时提供华为、三星等其他品牌手机的维修服务,经办案人员多次要求后未能提交证据材料,因此不予采信。
思 考
服务商标在经济领域和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随着各类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一些社会认知度高的服务商标(如“苹果”“味多美”)不时被假冒和侵权,涉案金额高,社会危害程度大。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商标所有人权利受损,还有可能因涉嫌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甚至危害人身安全。
笔者建议,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入刑。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入刑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服务商标保护机制,进一步推动商标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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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浅析服务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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