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腾讯“嘀嘀”商标注册成功,看声音商标注册那点事

21417次 2019-01-14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具有非可视化,故而商标局在核准注册时,往往对显著性的要求颇高,以防止原本属于公用领域的声音为不良用心者通过商标注册予以独占。那么什么样的商标不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

  案号: (2018)京行终3673号

  关键词: 声音商标、显著性

  案情简介

  使用过QQ的人应该都熟悉一个声音“嘀嘀嘀嘀嘀嘀”,当聊天出现新内容时,这个声音就会响起了,可是也许你不会了解的是,腾讯公司为了这个声音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可是费了一番周折的。

从腾讯“嘀嘀”商标注册成功,看声音商标注册那点事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信息传送;电话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电子邮件”服务上。

  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其理由为:申请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使用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4月18日商评委作出裁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腾讯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场维持了四年多的声音商标注册大战告一段落,最终“嘀嘀嘀嘀嘀嘀”商标得以注册,腾讯公司胜利了。

  法律评析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具有非可视化,故而商标局在核准注册时,往往对显著性的要求颇高,以防止原本属于公用领域的声音为不良用心者通过商标注册予以独占。

  在本案中,之所以该商标经过多级程序,耗费多年时间才最终得以注册,最为关键的一个要点就是“显著性”。我们都知道,商标局为声音商标亮出的第一盏绿灯就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也许有人会说,商标局对民营企业偏心,其实不然。

  第一例声音商标是由一段乐曲加上人声组成,较长也极具特色,可以说商标本身就具有显著性,然而,腾讯公司的“嘀嘀嘀嘀嘀嘀”则是普通的“di”音节的简单重复,其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这一点,是商标局、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高院一直得以认可的事实。

  那么,腾讯公司如何还能成功注册了“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呢,我们需要来看本案中极为关键的一个法条——《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嘀嘀嘀嘀嘀嘀”商标本身是缺乏显著性的,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该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而无法获准注册。但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该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便于识别,故而可以获得核准注册。

  腾讯公司在整个长达四年的声音商标申请过程中,提交了大量具有代表意义的使用证据,其中包括:图书馆检索报告、公司年报、吉尼斯世界纪录等等。这些证据无疑都充分地、全面地证明了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识别功能,公众听到“嘀嘀嘀嘀嘀嘀”声音时,即可反应出这是QQ软件的提示音。因此,该声音商标才得以注册。

  律师点晴

  我相信,渴望手中握有声音商标注册证的企业绝对不是少数。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在第八条中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2013年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实施,在劳动节假期结束后的5月4日,若干心急的企业,第一时间递交了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文件,其中就有本案的腾讯公司以及中国首例声音商标的注册人。

  腾讯公司声音商标注册之路的坎坷,一度让大家觉得声音商标是个坎,商标局是个神。商标局审查极严,门槛极高,声音商标的注册非常难,难于上青天。其实,我想告诉大家,这也是本案中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告诉大家的“商标法是商标注册审查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无论具体商标标志是由何种要素构成,只要其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都应当采用相同的审查标准予以同等对待。除非商标法有特殊规定,否则不应对声音商标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新类型商标作出特殊对待。”

  所以,各位有识之士,千万不要退却,只要符合商标法要求的,都可以注册声音商标。那么什么样的商标不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

  第一,违反禁用条款的无法注册为声音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即为禁用条款,在选择声音商标时,要注意避免违反该条规定。比如,要避免使用与我国或者外国国歌、军歌或者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者近似的声音。再比如,宗教性音乐或者恐怖暴力的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也要避免选择。这类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声音是绝对无法进行注册的,同时,还需要强调的是,这类声音也不要选择作为商标使用,如果进行使用很可能面临工商部门的惩处。

  第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无法注册为声音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声音商标选择时特别容易对他人在先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进行侵犯。一些耳熟能详的音乐总是可以勾起人们的回忆,芸芸众生的审美总是那么相似,所以在声音商标的选择中,总是会有意无意的模仿别人在先的乐曲片段。如果对他人在先著作权造成损害的声音商标,一定是无法得到注册的。

  第三,不具有显著性的无法注册为声音商标

  商标的本质属性在于识别性,如果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那么该商标是无法发挥识别功能的,就不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予以法律的保护,因此,商标本身需要具有显著性。

  例如用儿童的声音“水开啦”注册在电热水壶上、用猫或狗的叫声注册在宠物饲料上、用“嗒”开瓶的声音注册在啤酒上,都是缺乏显著性的。音乐过长或过短、平常的普通语句、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也都是缺乏显著性的。

  第四,声音本身缺乏显著性的,需要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腾讯公司的声音商标其本身是缺乏显著性的,之所以得以注册,归功于常年的使用。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也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证据必须充分。提交的使用证据必须时间足够长、证据足够充分,才可以证明该声音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该商品或服务类别形成的对应关系,公众可以通过该声音进行识别。

  2、声音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型才可以注册。不存在在一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即可仅因其在该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使用行为,而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当然获得显著特征。对于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必须遵循“商品和服务项目特定化”之审查原则,避免显著特征使用取得认定过程中的泛化处理和以偏概全。

  总之,声音商标注册绝非难事,只要做好上述几点的周全考虑,一定可以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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