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51181次 2024-01-30 商标事务所  

  在实践中,质押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某些权利,商标权作为一种权力也是可以出质押的,质押权人对其占有。商标权质押在我国的现状是艰难前进的,因为市场对其监管不足,而且法律对其的管理也不够。那么商标权质押贷款有什么风险?下面就由一品标局为您介绍。

商标权质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一、商标权质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1、商标权质押贷款在法律上存在风险。以有形资产做担保进行贷款,只要资产没有灭失,对商业银行来说,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性较高。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按照现行《商标法》规定,即使已经注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在有些情况下也会直接被商标局宣布撤销或注销,也可能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这就会使商标失去法律效力而变得一文不值。《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限是十年。该法规定,商标权利人未按法律规定时间申请续展的,商标即被注销而不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商标禁用规定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属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出现这四种情况,经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在商标权利人未按商标局要求进行改正的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撤销注册商标。这些情形,会造成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丧失,使商标失去担保价值作用,导致商业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大幅度提高。

  二、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分问题

  1、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

  其一,出质人自己使用的问题。对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私法领域的问题,应当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基于质押担保的目的与功能进行处理。质押担保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的清偿为目的,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其核心和基础是质物的价值。因此,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合同予以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出质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没有使该商标的价值减损的,就不会损害到质权人的利益,就不应被禁止。另外,如果不允许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设立后使用其注册商标,就会使出质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使用义务,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从而既损害了出质人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质权的实现。

  其二,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要求有两个,一是经质权人的同意,二是其收益优先用于质权的实现。其中的关键是经质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出质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样的规定难以发挥质押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提高出质人的偿债能力。笔者以为,只要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无损于质权所依赖的该商标的价值,就不应禁止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

  另外,在解决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时,还要妥善处理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前与他人订立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如果质权人明知出质人已经订立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却仍然接受以该注册商标设定的质押,出于诚信原则和社会秩序稳定的考虑,在质押设立后这种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就不应被禁止;如果出质人未将此前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告知质权人,甚至采取欺诈手段,致使质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接受该注册商标作为质押标的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不应因此而受影响,被许可人仍然有权要求出质人履行合同,但出质人对由此造成的质权人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质权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撤销质押合同。

  2、质押后注册商标的处分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商标权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解决出质人在质押设立后通过其他三种方式处分其注册商标的问题。

  其一,商标权继承问题。依继承法的精神,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不能拒绝遗产上的负担,必须在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该遗产所负担的债务。对于已设定质押的商标权的继承,笔者以为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继承人放弃对该商标权的继承,由质权人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以实现其质权;二是由法定评估机构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由继承人以其财产评估价格为限对质权人进行清偿,并获得该商标权;三是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用所得价款对质权人优先清偿,剩余价款由继承人享有。

  其二,商标权因合并而转移的问题。在出质人以其商标权设定质押后,出质人能否与其他企业合并,从而使该注册商标成为合并后的企业的财产呢?笔者以为,企业的合并是企业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的变更,有多方面的价值,当然不应因其注册商标设定了质押而被否定。但是,质权人的利益也不应因合并而受到损害,如果质权人认为合并会损害其质权的,可以依相关法律要求出质人或合并后的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

  其三,商标权的放弃问题。商标权的放弃包括积极放弃(声明放弃或申请注销)和消极放弃(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两种。商标权的有效存在是质权存在的基础,因此,出质人在质权的有效期间负有保证其商标权有效存在的义务,当然不能放弃其商标权。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放弃其商标权,质权人应当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合适的财产设定质押担保,或由出质人对由此造成的质权人债权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质押后注册商标价值变动的处理问题

  1、注册商标价值的增加问题

  在质押期间,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可能会上升,这对于质押双方当然是好事,这里的问题主要是质押期间注册商标增加的价值的归属问题。基于质押的特点,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仍归出质人所有,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收益和风险也应由出质人享有和承担。因此,注册商标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增值,应当由出质人享有。

  2、注册商标价值的减少问题

  其一,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出质人的下列行为可能导致质押商标权价值的减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因其商品或服务质量降低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价值降低;因其宣传力度的减小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价值降低。

  依物权法第229条之精神,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准用该法有关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质物因出质人的原因有价值减损之虞或危险而害及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这一规定只能用来解决注册商标的价值有减损的危险、尚未减损的情形,如果注册商标的价值已经发生了减损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笔者以为,这种责任当然应当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出质人偿还债务等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其二,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注册商标的价值在质押后也可能因质权人的多方面的行为而减损。比如,质权人违反约定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的注册商标,因所用商品的质量低劣而损害了该注册商标的声誉;又如,质权人未按照约定对注册商标进行必要的宣传,造成该注册商标知名度的降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或者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均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这些规定虽然是直接针对动产质押的,但其所规定的情形同样可能发生在已经设定了质押的注册商标身上。因此,在我国法律未针对商标权质押作出直接规定之前,这些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于注册商标质押。

  其三,因其他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比如,由于他人假冒注册商标,致使出质人的注册商标的声誉受损;再如,由于他人对出质人的商品或注册商标进行诽谤而使其注册商标的声誉受损。笔者以为,对于这一问题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由出质人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所得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对质权人进行清偿;二是由质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一方面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回复注册商标的状态,另一方面要求赔偿已经造成的损害,并将赔偿金用于担保其债权的实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商标权质押贷款有什么风险的相关内容。综上,商标权质押贷款在法律上存在风险,即使已经注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在有些情况下也会直接被商标局宣布撤销或注销,也可能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这就会使商标失去法律效力而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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