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改——为促进发明创造提供法制保障

22418次 2019-01-07

  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对发明人、设计人的激励机制,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中一系列规定颇为“亮眼”。

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改——为促进发明创造提供法制保障

  此次修改酝酿7年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3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申长雨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转化服务不足;专利授权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已经酝酿了7年之久。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研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此后,专利法修改被列入201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法特别修改的准备工作,形成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3年1月上报国务院。该送审稿主要提出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证据规则、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等修改建议。

  201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从专利质量、专利保护、专利运用、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专利法修改提出了具体意见。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新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5年7月上报国务院。经过多部门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故意侵权最高可赔偿5倍损失

  加强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此次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鲜明特点。

  草案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权利人来说举证投入大、维权效果不明显。由于投入与获得不成比例,实践中不少权利人选择不了了之。对此,草案完善举证责任,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如今,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现象较为常见。面对较为强势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往往“维权无门”。草案此次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在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动作用的同时,还完善了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以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

  对职务发明实行产权激励

  据统计,在发明专利中,职务发明占据了绝大多数,其申请者多为公司、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等。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权绝大多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草案此次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在加强专利转化服务方面,草案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草案新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在专利授权制度方面,草案新设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为了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草案还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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