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氏家酒”与“孙氏家宴”起纠纷:商标注册要趁早!

33499次 2019-01-03

  我国商标管理遵从“在先注册”原则,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同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因此,这个制度也就决定了提早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孙氏家酒”与“孙氏家宴”起纠纷:商标注册要趁早!

  “孙氏家酒”与“孙氏家宴”起纠纷

  据说在河北省保定市有一种地方特色酒,叫做孙氏家酒,在当地可谓家喻户晓。当地有两家经营酒类商品的企业,鑫安泰公司和大午公司。两家公司对于“孙氏家酒”商标的争夺由来已久。

  鑫安泰公司率先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孙氏家宴”商标(引证商标)。

  大午公司针对该商标两次提起无效宣告,第一次商评委裁定该商标予以维持,大午公司不服,第二次增加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卷土重来,商评委对此尚未作出最终裁定,故“孙氏家宴”商标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对他人商标发动进攻的同时,大午公司自己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申请了“孙氏家酒”商标(诉争商标)。

  鑫安泰公司这下不干了,随即针对诉争商标“孙氏家酒”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孙氏家酒”与在先的引证商标“孙氏家宴”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孙氏家酒”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大午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商标与在先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大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公众不会对两商标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法院驳回了大午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册商标要趁早

  本案中,可以看出双方争取“孙氏家酒”商标心切,但鑫安泰公司在先核准注册的“孙氏家宴”商标,与大午公司的“孙氏家酒”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成为其在先权利障碍,在“孙氏家宴”商标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孙氏家酒”商标恐难维持注册。因此,“孙氏家酒”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此案也告诉我们,商标注册要趁早,以免因为保护不力引发纠纷,辛苦打下的市场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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