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不断 都是“张亮”惹的祸!
几年前,《爸爸去哪儿》里那个又高又帅的张亮,给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有意思的是,有一个叫“张亮麻辣烫”的品牌也挺有名的,它的创始人也叫“张亮”,围绕着“张亮”二字的商标纠纷也由此产生。
“张亮麻辣烫”隶属于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在商标方面,该公司截至目前已经有493件商标申请记录,其中绝大部分是“张亮”、“张亮麻辣烫”等相关商标。
然而,还有一些“张亮”商标流落在外。近日,就有一件由张亮(小编也不确定是否是明星张亮,毕竟同名同姓的太多了)申请的“张亮”商标走进了我们的视线,张亮餐饮有限公司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中国商标网查询可知,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张亮于2016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等服务上。
而无效宣告请求人,张亮餐饮提到了两件引证商标,第17345275号“张亮麻辣烫ZHANGLIANG”商标与第17344399号“张亮”商标,都是于2015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演出”等服务上的。张亮餐饮认定诉争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并且,张亮餐饮认为,作为经营麻辣烫及连锁加盟的企业,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加盟店已达到2000多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
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评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体育场设施出租;体育野营服务;体育比赛计时;运动场出租;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提供体育设施;体操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与申请人所经营服务类似为限。
就本案而言,虽然“张亮”作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号已在餐饮业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与之所属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且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文字“张亮”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如果从某度上搜索“张亮”的话,通常首先会出现的是明星张亮,其次才是张亮麻辣烫。但是在商标方面,明星张亮就无力太多。
所以说,在申请商标方面,时间非常关键,谁率先注册,谁就占据一定的优势。
而单从本案来看,张亮麻辣烫虽然注册了众多“张亮”相关、相似的商标,但是,在商标指定服务上,还是留给了他人申请注册的“余地”,导致错失一件“张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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