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最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规定”(2019.1.1起实施)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见效。
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
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助力世界科技强国建设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推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值此《规定》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起草的背景。
答: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2018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此确定为2018年改革要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2018年10月19日,中央正式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上诉案件,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知识产权法庭挂牌办公的配套制度。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立足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实际,起草了司法解释。
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职能是否会受影响?
答:知识产权法庭上收了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审判职能,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职能不因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而变化,其仍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各类知识产权申请再审、再审案件。
问:为什么《规定》第二条分两项列举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行政二审案件?
答:《规定》第二条分两项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行政二审案件的范围,第二项规定了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第三项规定了行政处罚等行政案件。区分二者的主要考虑是: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中枢。其与行政处罚等行政案件在管辖、当事人、属性、意义等方面存在差异。
问:由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技术类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如何实现便民高效?《规定》是否对此有所安排。
答:《规定》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诉讼便民问题,《规定》第三、四、五、六、八条都是关于便民措施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将以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巡回审判为抓手,实现高效便民。
问:为什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审裁决提起抗诉?
答:根据《人大决定》第三条,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审裁决的再审职能一律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关抗诉案件。这也就决定了,相关抗诉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问:《规定》仅对抗诉的情形作出规定,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对《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生效裁判进行 审判监督的其他方式,是否受到影响?
答: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对《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本院院长发现其确有错误、同级人民检察院就其提出检察建议等程序均仍依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但根据《人大决定》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不再承担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等民事、行政第一审生效裁决的审判监督职能,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案由第一审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向知识产权法庭报告,由其决定是否再审。
问:对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决,如何进行审判监督?
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只能通过由不同内设审判庭审理不同审级案件的方式来保证审级独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再审、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与之相似,对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问:《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裁决,判断依据是什么?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的有关裁决的上诉、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如何处理?
答:判断是否属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裁决的依据是裁判文书尾部落款日期。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的有关裁决的上诉、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再审、抗诉、再审根据《规定》第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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