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上,关于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理解
在我国关于演绎作品的规定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而产生的新作品。如果对于被演绎作品而言,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那么演绎人在演绎的过程中首先要征得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且演绎人在使用自己演绎作品的时候不能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也就是说,演绎人要进行合法演绎,须经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是演绎人在合法演绎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而非法演绎作品就是指演绎人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而产生新作品的过程中,没有经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演绎作品与非法演绎作品的差别就在于有无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于非法演绎作品的产生,是在原作品的产生基础上进行的,也就是说没有原作品的创作,也就没有演绎作品的产生。在没有原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这种非法演绎的行为可能就会对原作品的收益问题造成一定的冲击,在民法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理应认为非法演绎作品属于侵权的产物,不应该享有著作权,而且对于原著作权人应当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
但是,我认为,非法演绎作品当中也有一定原创部分,一味的否认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存在也是不合理的。在信息时代高速发达的今天,很多原创作品的思路与想法都是基于社会产生的,而且演绎人选择去创作演绎作品也是有自己想法与思想,不然也不会去演绎该作品。并且在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基础上,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也应该进行一定的让渡,但是,这种权利的让渡也不是让非法演绎人的侵权行为合法化,而是一定程度的限制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对于侵权的部分应该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因为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该演绎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在著作权的独占性上也应受限制,除了非法演绎者对其利用应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外,原著作权人对该演绎作品理应具有收益权,因为该作品的经过非法演绎后,对于原作品的收益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综上,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归属于演绎人,因为演绎作品也是具有一定的原创性质的,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演绎人的独创思想,如果不给予演绎人一定的著作权保护,那么作品的归属的问题就会产生影响,到底这种作品的收益和使用属于谁?原著作权人虽然创作了原作品,但是演绎作品并没有花费自己的心思和想法,也不具有独创性。这就对于演绎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著作权保护。
但是这种著作权应该是一种不完整的著作权,这是其先天存在的不合法性,导致了其著作权的不完整性,特别是演绎人在使用和收益的时候,应当考虑原著作权人的意见。对非法演绎作品给予一定程度有限制的著作权保护应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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