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二剁手狂欢 阿里“天猫”商标却被无效掉了
双十一的账单刚还完,双十二又来了。今天想必是剁手党无比开心的日子,所有人都在买买买。我们今天要聊的话题也和阿里有关,“天猫TIANMAO”商标被别人抢注了,阿里对它提出无效宣告。
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第10411616号“天猫TIANM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被一个叫顾文伟的人于2012年1月1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毛巾被、床单和枕套、床罩、丝织美术品、蚊帐、帘子布、布、床上用毯、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上。
2017年7月27日,阿里巴巴对这枚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一、“天猫”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第10316907号“天猫TIANM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请求认定申请人“天猫”商标构成“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天猫”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并使用将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减损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天猫”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天猫”商标,是想借用申请人“天猫”品牌的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后易引导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及“天猫”品牌产生联想,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2、阿里巴巴集团、天猫、淘宝网介绍资料;3、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证据;4、所获荣誉证据;5、入驻天猫的企业名单、品牌授权书、旗舰店页面截图;6、执行商定程序专项报告;7、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函;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9、其它相关证据。
据悉,顾文伟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不过商评委还是决定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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