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杨超越表情包不能用了!她郑重声明说...
2018年,应该没有人不知道“锦鲤”吧,整个下半年,几乎所有的电商都沉浸在抽奖的氛围里,这也让各路“锦鲤”纷纷跃出水面,一睹真容。而要说2018最火的锦鲤,当属杨超越。
因在选秀节目创造101当中,凭借超高运气一路开挂,锦鲤杨超越也成了最火的宠儿!其的锦鲤图片更是霸屏了各大社交软件,不过,现在用她照片的商家要注意了。“火箭少女101”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禁止这样使用杨超越的个人形象!
11月22日,哇唧唧哇娱乐(天津)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网络出现部分商家以商业为目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擅自使用杨超越女士肖像图片,进行商业炒作行为,严重侵犯艺人肖像权、名誉权,并给杨超越女士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名誉损害。此举,也得到了不少粉丝的支持。
其实,这也不是第一个被侵犯肖像权的艺人了。
此前,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事件经过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躺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传的形象。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万元。
判决后,艺龙网公司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
2018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称, “近日,我院二审维持原判。”
滥用真人“表情包”当心侵权
据北京日报,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求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具体而言,分以下几种情况:
1、擅用表情包做宣传会侵犯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目前许多微信公众号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内容的吸引力。如果公众号通过文章的广告或开通流量主等方式赚取收益,亦属于营利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如果网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截图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权
表情包中有一类是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视频片段或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体,“葛优躺”便是其中的代表。
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
因此,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著作权的侵犯。
但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所以一般认为普通网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3、恶搞表情包还会侵犯名誉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实则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元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几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将小胖身体与女性身体结合,或配有黄色、低级的内容等情形,已构成对“小胖”名誉权的侵犯。
在众多真人表情包中,还有一种形式被大家熟识,即将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脸或动漫版的傅园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但通常认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体判断表情包人物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亦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在赵本山诉海南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便是以此为由,认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害,最终判决海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还要注意这些“红线”
相较于表情包模糊的道德底线,相关法律规定则构成了表情包传播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红线。
据工人日报报道,准备赴加拿大留学的郜宇翔在临近登机前,仔细检查了手机里存储的微信表情包,把原先100多个表情,删掉了一大半。
“学长在留学群里专门提醒过表情包的尺度问题。如被外国海关检查到手机内存有儿童类题材的表情包,严重的情况,可能会被当作恋童癖强制遣返。”郜宇翔说。
影片《二十二》上映时,网上出现一组以截取“慰安妇”老人头像为基础制作的动图表情,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
根据网友发布的表情包截图,多位纪录片中的老人被截出特写,并配上网络流行语。
随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该表情包制作公司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并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表情包传播方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同。
对于制作方而言,生产的表情包如果侵犯了公共利益、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情节轻重接受相应处罚。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应承担审查责任。
对于网友而言,若使用者的传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则会根据其造成的社会后果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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