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滴滴拼车专利案 滴滴未侵权
近日,有媒体报道“滴滴拼车专利案”,引起广泛关注。据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8年9月28日对此案做出了裁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滴滴方面表示,原告在其专利权缺乏稳定性的情况下随意起诉,是对他人经营行为的不当干扰,滴滴拼车“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据裁判文书网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书,谭卫、何章鸿、赖斌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桔科技”)、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出行”)侵害他们持有的发明专利权,并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此专利纠纷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经查明,所涉专利名称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该专利持有人为岑宇钿、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申请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2012年10月3日获得授权。
2018年8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70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该发明违反专利法二十二条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决定书显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因为该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因此,原告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的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2018年9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滴滴方面表示,滴滴拼车“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并不存在任何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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