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著作权诉讼案例
一个优秀的畅销书作家会有很高的版权费,他的作品会被复制成很多本书,销往全国各地,同时带来高利润的回报,那么这些作者最讨厌什么呢?毋庸置疑肯定就是抄袭和盗版。今天一品标局专利申请的小编和大家讨论的就是2018年最新著作权诉讼案例。
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 。此乃因过去印刷术 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英国《安娜法令 》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 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二、2018年最新著作权诉讼案例
2006年11月,××影视公司(下称影视公司)向某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诉称A公司未经同意在网站上在线播放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剑》,诉求A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停止侵权和陪礼道歉的民事责任?A公司接到诉状后,已经申请法院追加B公司为被告,并提供证据证明影视公司诉称的侵权网站是B公司租用其服务器开办的?
沈律师作为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即使影视公司所谓的侵权事实存在,应当由B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B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领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把服务器租给B公司以后,如何使用是B公司的事,A公司无法也无权干涉,这和出租房屋基本类似?因此,即使影视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经过开庭审理能够确认,应当由B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二、影视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A公司作为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者,无法对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的内容庞杂?数量巨大,相互既互联又彼此独立的信息内容逐一进行审查,也无法定义务对其合法性作出认定?因此A公司对B公司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B公司承担?影视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三、A公司收到诉状后已经通知B公司停止了侵权行为
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A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已经通知B公司删除了涉嫌侵权作品《*剑》,停止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避免了侵权损失的扩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
原告享有《*剑》的著作权,在该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互联网上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各网站之间既有互联性?开放性,也有独立性,作为网络基础服务提供商的A公司无法对链接的信息先行判断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亦无审查义务,虽然客观上为侵权网站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并通过链接将原告引入上载侵权作品的网页,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但其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只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提供原告电影作品《*剑》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相关损失的责任?被告A公司已经责成被告B公司删除了侵权作品《*剑》,原告对此无异议,则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不再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7年3月2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沈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2006)某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律师费3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与结论: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服务器租用合同关系,A公司对B公司开办的网站上上传的内容庞杂?数量巨大的信息无法逐一审查,也无法定义务认定其合法性?显而易见,A公司对B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和B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以,A公司作为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商不必对B公司租用其服务器开办的网站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租用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信息存储空间建立网站的事实大量存在,在处理网站建立者侵犯他人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本案不失为一例典型案例可资借鉴?
现在互联网技术那么发达,信息传播速度飞快,虽然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是也为一些不法行为提供了更好的平台,网络抄袭案件也频频发生。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便捷链接: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海外商标注册 商标交易
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2018年最新著作权诉讼案例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一品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