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最高法院将YouTube 版权纠纷案提请欧洲法院裁定
在欧洲议会对版权改革拟案进行投票一日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下达众人期待已久的裁决,澄清了YouTube等视频平台可在多大程度上实施自己的使用行为,即向公众传播。如果只是用户而非遵守版权纠纷规则的平台上传内容,平台受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避风港条款保护。
该案原告是一名音乐制作人,他声称拥有歌手莎拉·布莱曼的音乐专辑《真爱永恒冬之歌》的版权。2008年11月初,用户未经原告同意将专辑中的歌曲以及演唱会录制品上传至YouTube。毫无疑问,用户上传此类内容构成版权侵权。但是,用户采用假名,其真实身份不得而知。为此,原告将矛头指向YouTube。YouTube屏蔽了一些视频,但这些视频很快又出现在YouTube上。原告将YouTube诉至法院,并寻求禁令救济,要求YouTube披露用户数据并支付损害赔偿。
初审中,德国汉堡地方法院批准原告关于3个视频的禁令救济请求。在上诉案中,汉堡地方高级法院还针对另外4个视频授予原告禁令救济。同时,原告被批准获知以假名上传视频的用户的信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主张均被驳回。法官称,YouTube并未实施任何版权侵权行为。与此同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暂停了诉讼程序,将几个问题提请欧洲法院解答,如“向公众传播”术语的解读以及《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规定的托管服务提供商责任特权的理解。在公布判决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阐明其倾向于认定YouTube在本案中不存在独立使用(即版权侵权)行为。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看来,YouTube受避风港原则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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