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海贼王》版权侵权《海贼王》,被判赔偿300万!

53099次 2018-10-11 版权纠纷 

  因认为《梦想海贼王》(又名《草帽船长》《顶上之争》《伟大航路》)手机卡牌游戏未经许可,使用了《海贼王》动画片中214个动画角色美术作品及部分原创角色对应的剧情,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娱乐将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版权纠纷与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有爱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0万元等。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有爱公司赔偿原告东映动画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梦想海贼王》版权侵权《海贼王》,被判赔偿300万!

  二原告诉称,日本漫画家尾田荣一郎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创作漫画《航海王》。东映动画于1999年起将其改编成《航海王》动画片(又称《海贼王》动画片),东映动画的美工人员在将原黑白漫画角色演绎创作成动画角色的同时,也为动画片增加了部分原创角色,并设计了对应剧情。《海贼王》动画片至今已陆续推出数百集,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2014年7月1日,东映动画授权万代南梦宫在我国境内将《海贼王》动画片改编成网络游戏,后万代南梦宫开发的《航海王》手游上线。

  二原告发现,在《航海王》手游上线之前,有爱公司开发运营的《梦想海贼王》手游已在各大平台上线,且获得了较高的用户量和关注度。经比较,《梦想海贼王》手游中的全部卡牌角色都来自于《海贼王》动画片中对应角色,且卡牌角色对应的简介内容与动画片中对应角色相关剧情一致。扣除部分重复角色,二原告主张《梦想海贼王》手游中214个卡牌角色侵害了《海贼王》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及对应剧情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有爱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等。

  被告有爱公司辩称,东映动画未取得《航海王》漫画作者尾田荣一郎授权,起诉主体不适格,且否认其游戏中的元素与《海贼王》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背景等元素相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映动画对《海贼王》动画片中阿碧丝等7个原创角色美术作品及针对这些原创角色设计的性格、经历、人物关系等剧情内容享有著作权;对其余207个角色形象从配色、动作、表情、肌肉线条等方面对原漫画中的美术作品进行了改编,部分角色形象进行了Q版化处理,属于对漫画角色美术作品的改编,对这207个动画角色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有爱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运营的《梦想海贼王》游戏中所用的214个角色形象以及阿碧丝等7个原创角色简介,是对《海贼王》动画片角色形象及对应人物剧情这部分内容的再创作,属于为满足卡牌类网络游戏角色设定要求而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的改编,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动画角色美术作品及7个原创角色简介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证据显示,被告有爱公司通过运营其游戏获利可观。

  第一,自2013年7月左右直至有爱公司自认的2016年11月底下线该游戏,持续了三年多时间,期间,有爱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该游戏取得了较高收益。

  第二,《梦想海贼王》游戏多次更名,且本案诉讼中,仍在多个平台以多个不同名称的游戏运营,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第三,《梦想海贼王》游戏中几乎全部角色形象都使用了《海贼王》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侵权情节严重。有爱公司因运营该游戏所获收益中,因使用侵权作品带来的收益应占相当大的比例。当然,有爱公司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还应考虑漫画作者的份额。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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