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小黄车”商标不属于“ofo小黄车”?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共享单车与高铁、移动支付、电子商务,成为了中国互联网上的“新四大发明”。ofo共享单车推出之时,因其车身颜色是黄色的,比较明显,被网友亲切称为“小黄车”。近段时间,“小黄车”可谓一直波折不断......
“小黄车”商标被驳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拜克洛克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18年8月13日,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15477号《关于第22501647号“小黄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拜克洛克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第22501647号“小黄车”商标由拜克洛克公司于2017年01月0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办公室用打卡机;衡器;量具;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等第9类商品上。
随后,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拜克洛克公司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继而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8年6月29日,商评委针对拜克洛克公司就诉争商标提起的商标驳回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商评委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第17541750号“小黄车”商标、第18798383号“小黄车”商标,均为文字“小黄车”,构成近似商标(两个引证商标早在ofo提出更名之前就已经对“小黄车”的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据此,商评委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其实,早在2017年,拜克洛克公司就因为“小黄车”商标被一家公司告上法院。
“小黄车”诉“ofo小黄车”商标侵权
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并要求索赔300万经济损失。
据悉,数人智能原名为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就“小黄车”文字商标在第9类和第38类上进行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7541750和17541835。原告依法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这些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7年11月8日下午,海淀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双方经过4小时的开庭审理,表示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庭未宣判。
多枚“小黄车”商标不属于“ofo小黄车”
据了解,“ofo小黄车”创立于2014年,最初叫“ofo共享单车”,2015年6月,ofo共享计划推出,在北大成功获得2000辆共享单车。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拜克洛克公司最早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是在2015年11月13日,也就是说拜克洛克公司并没有及时注册相关商标。
2017年5月17日,拜克洛克公司宣布将旗下ofo共享单车更名为ofo小黄车。经过检索,拜克洛克公司最早申请注册“小黄车”是在2016年10月10日。
而在这之前,早在2015年7月29日,就有企业申请注册了“小黄车”商标,这也为后面的各种商标纠纷埋下了隐患。
事实上,截止目前,仍有多枚“小黄车”商标不属于拜克洛克公司。
据悉,拜克洛克公司已对部分“小黄车”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对于其他“小黄车”商标,想必拜克洛克公司会继续采取相关措施。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
如果企业在成立之初没有及时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就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保护品牌,防止商标被抢注的根本还是要早早将商标注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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