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不仅没被驳回,还商标共存了,这是怎么一回事?
可口可乐“纯悦”矿泉水商标遇上雪花“悦纯”啤酒商标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我们都知道,一旦遇到两个相同商标,就很容易涉及到商标侵权。然而除了商标侵权,还有一种存在,那就是商标共存!
“纯悦”“悦纯”从商标近似到商标共存
可口可乐公司的“纯悦”商标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都指定使用的在“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且同为汉字构成,仅前后顺序不同,并制定注册在同一类别,近似程度较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在此类别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可口可乐公司“纯悦”商标注册申请。
在二审期间,可口可乐公司与雪花啤酒公司签订了共存协议,雪花啤酒公司履行了该协议,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悦纯”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册。注销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仅保留了“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
最后基于两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这样,在后申请的“纯悦”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应不予核准,而在其他“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应予核准。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何为商标共存?
简单来说,商标共存指的是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而并不必然相互妨碍其商业活动。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本来应该近似驳回的商标,可以同时在市场上共存了!
是不是心动了,先别急,想要商标共存,很重要的一点是出具一份“共存协议书”,需要明确的是,共存协议不能确保商标的注册!
“共存协议书”指的是本来存在冲突的两个商标权利人,签订了允许在后商标获得注册的协议。实践中通常以双方签订的共存协议书或在先商标权利人单方出具的注册同意书的形式出现。
有了协议书,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即便有了协议书,商标局也要谨慎参考,毕竟商标局除了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消费者会因此产生混淆和误认,那也不能让商标通过。
商标侵权、商标共存的判断方式
1、公众实际感受性。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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