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公寓》7年版权纠纷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近日,有媒体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电视剧《爱情公寓》1、2部投资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摄制方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品标局的在线平台与线下工作网络,为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内外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和商标权保护。若想了解更多商标资讯都可以访问一品标局,一品标局为您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据了解,联凡公司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2008年5月,高格公司找到联凡公司,想要拍摄一部情景喜剧,由联凡公司提供资金,高格文化公司提供剧本并进行摄制。后来因为资金问题,双方没有谈拢。
2015年6月18日,联凡公司向法院起诉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认为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拍摄的《爱情公寓》3、4部侵犯了1、2部的著作权,并且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16年4月18日,联凡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被法院允许。
2017年5月17日,联凡公司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联凡公司在2011年2月11日签署的《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已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高格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复制、改编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制作《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使用“爱情公寓”作为其电视剧名称的报酬5000万元,后审理中变更为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其次,双方出具的声明中虽未明确“主要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内容,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此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故此,徐汇区法院判决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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