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集团为夺“国酒”商标起诉商评委 牵涉31家酒企

45665次 2018-08-10 酒商标 

  近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就“国酒”商标一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贵州茅台集团为夺“国酒”商标起诉商评委 牵涉31家酒企

  除起诉商评委,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申请未通过。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再次在第33类商标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并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注册申请初步审定。但2016年年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茅台集团商标及图不予注册。

  商标局指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及图注册”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注册

  据了解,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茅台集团在起诉书中提出,“国酒茅台”的“国酒”的含义应该是“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国酒茅台”已经在社会上使用多年,并没有不当而导致损害同行业酒企的利益。

  对于茅台“国酒”注册一事,引起了整个白酒行业的强烈反对,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业纷纷联合上书,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

  汾酒表示,依然坚持2012年8月6日首次递交的商标异议书的理由和立场不变,汾酒将继续密切关注该商标注册的进展情况并且保留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

  白酒分析师蔡学飞认为,茅台已经是事实国酒,在实际运用中,茅台利用国酒商标拼音特权已经大范围使用了国酒概念,但是国酒注册涉及到国家荣誉与整个中国酒行业的利益,必须有非常强大的国家的贡献与行业贡献才能成立,何况国字头消费品目前没有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茅台没有使用“国酒茅台”字样作为产品商标,但该公司一直以国酒身份进行品牌定位和广告宣传。“国酒茅台,为您报时”的电视广告可谓深入人心,在绝大多数消费者心中,茅台几乎是国酒的代名词。

  业内人士表示,“国酒”是对一个白酒群体的称呼,不该被单独某个酒企所独占。如果“国酒茅台”申请注册成功,则意味着中国白酒品牌价值最高的就是茅台,直接对行业内其他的白酒企业造成产品定位上的负面干扰,同时导致行业内公平竞争空间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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