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起名太贴近 保护效力弱几分?
对于商家来说,简单易记的商标能够起到很好的推广作用。如果商标文字又恰好贴近商品或服务内容,那就更好了。比如“六个核桃”,虽然简单粗暴,但效果奇佳。更清晰的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就到一品标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咨询,一品标局都乐于为您提供相关问题的帮助!
但是,一品标局需要提醒您,《商标法》规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除非经使用获得显著性,才能获准注册成商标。
换句话说,法律认为这样的标志缺乏显著性。因此带来的后果就是这些先天不足的商标在行使排他独占权的时候,有点力不从心。
有这么一个商标,即使告上法庭,也没能阻止对方使用近似的文字,就是因为“商标太直白”。
北京快恋婚姻服务公司拥有45类婚恋服务上的“约吧”商标,而自家线下开了名为“约吧”的门店供会员进行交友活动。不得不说,这名字确实贴切,“约会的吧”,可不就是“约吧”么?还琅琅上口,真是个不错的商标。
然而,世纪佳缘网也开设了类似的门店,起名“约会吧”。这下快恋公司不满意了。我“约吧”商标在先,你“约会吧”也敢如此明目张胆的大肆宣传,这必须得治一下!就这样,“约吧”和“约会吧”对簿公堂。
最终法院给出了“不侵权”的结果。法院认为,商标法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世纪佳缘对“约会吧”文字的使用是对其提供的场所及服务进行客观的陈述,具有正当理由。而且,世纪佳缘在使用“约会吧”文字的时候,与自家商标“世纪佳缘”连用,尽管与快恋公司的“约吧”商标相近,但消费者不会构成混淆。因此,世纪佳缘使用“约会吧”并非商标性使用,不侵犯“约吧”商标专用权。
还有一例。西安是面食之都,烩面泡馍全国闻名。其中回坊有米姓家族多年从事卖烩面泡馍的营生,也就诞生了不少”米家泡馍馆“。虽然祖上是一家,但其中一户将“老米家”注册成了商标。
大家都姓米,开了饭店叫“老米家饭馆”天经地义,因为使用“老+姓氏+家”的组合为店铺命名是回民的一种习惯。如此一来,东南西北出现了不少“老米家”。这样“老米家”商标持有人坐不住了,告吧。
然而,官司到了陕西高院,“老米家”商标又没能发挥排他权利。因为法院认定,“老+姓氏+家”的命名方式是习惯,米姓人开米家店,没毛病。“老米家”虽然是注册商标,但商标不应被赋予对文字的垄断性权利。
同样,非“老米家”商标的持有人,在开店使用“老米家”文字的时候,也多与地址或自家商标连用,消费者从这些特征上能够有效的区分,不会进错饭馆,不构成混淆误认。因此,“老+姓氏+家”的命名方式显著性不强,被法院定性为非商标性使用,不侵权。
由此可见,一些极其贴近服务内容的商标,在进行维权的时候并不好用。一些具有第二含义的字词,因为缺乏商标的显著性,往往不能很好的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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