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进行许可使用时 可能遭遇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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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许可人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
独家使用许可形式则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人存续期间,除商标许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多家使用,同时商标权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
在这3种形式中,普通许可形式较为普遍,在快速扩大经营的同时能迅速提升自身商标的价值。但是,若在普通使用许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对商标使用的必要限制,商标权人则有可能面临商标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风险。
那么,如何避免这一风险?
首先,在许可合同中明确以下限制条件:被许可人不得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被许可人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使用商标的限制等。
其次,进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这样做不仅仅是因为商标法的明确规定,商标进行许可备案有利于许可人对商标进行法律保护,防止商标价值流失。
简而言之,商标许可使用只有经过了备案,才可以减少各种因未备案而引发的各种问题的发生,也才不会影响商标被许可人对于该商标的正常使用,减少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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