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故事戏有多好,法律戏有多崩
看完了《我不是药神》,感动于故事情节的同时,又为结尾的潦草感到可惜,可以说,前面100分钟的故事戏有多好,最后10分钟的法律戏就有多崩。
一、真实世界的陆勇
在真实的世界中,陆勇当年的案子在法律上是非常精彩的,存在诸多的矛盾对决:
第一,陆勇的行为,一方面拯救了病人的生存权,一方面侵害了药企的专利权,而侵害药企的专利权,会导致药企对其他药品研发投入的减少,这又间接侵害了其他病人的生命权,法律的秩序、活命的本能、不同病人的利益,如何选择?孰对?孰错?
第二,陆勇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他知道如果直接进行销售,甚至进行“代购”,都极有可能触犯法律,因此他仅仅教病人如何购买仿制药,“授人以渔,不授人以鱼”,最终在帮助病人的前提下,成功免于法律的处罚,可以说是知法懂法的典型;
第三,检察机关发现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后,本来有机会以陆勇购买信用卡,指控其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撤回了起诉,这是法律的人性。
仅仅是以上三点,就足够独立拍一部电影了,在经历了前100分钟的铺垫,我对庭审戏是有很高期待的,结果最后电影10分钟给我看了什么?
二、电影时空的程勇
检察机关控诉程勇“违反了国际版权法”,辩护人起手就是一句“我的当事人的确触犯了法律”,法院判处程勇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成立,政府高度重视,程勇获得减刑并提前释放,最后还特别声明“本片根据录用真实经历改编”。
我看完之后一脸懵逼:为什么最后十分钟这么潦草?拍摄前100分钟花光了剧组的预算吗?而且影视公司好歹有法务啊?为什么拍出来的法律戏是这幅X样?
1、最显著的bug:公诉人指控程勇“严重违反国际版权法”
这句话可能是今年国产电影做大的法律bug了,看到的时候我差点一口水没喷出来。
第一,程勇违反了专利法,而不是版权法;
第二,没有《国际版权法》(剧中英文字幕为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有个名称类似的叫《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但实务中用得更多的是TRIPs协定,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第三,国际法对国内一般没有直接约束力,国际法应用于国内,通常是通过法律移植,比如我国的《合同法》大量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知识产权法借鉴了Trips协定,但有国内法你直接用国际法?在我们国家是不存在的。
2、最大的bug:程勇被判销售假药罪,并且律师还直接认罪?
程勇被判销售假药罪,很多人觉得没有毛病。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再看看电影里面的程勇:
第一,印度格列卫,在中国就是假药;
第二,他实实在在销售了,不是代购,也不是传授购买方法;
第三,他第一次销售的时候,实实在在从中挣钱了。
综上,他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然而,很多人忽略了一点:电影的时空,是2003年的中国。
我们国家的刑法每隔几年就会修订一次,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在2011年时做过修订,这才导致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抓(2014年前后),而本片中程勇在2003年前后,那时的刑法是2002年刑法,对销售假药罪的规定是这样的: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对比最新刑法,当时的刑法对于销售假药罪,多了一个硬性的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本篇中程勇销售的印度仿制药,不仅不危害人体健康,反而还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因此,程勇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而本片对这一点的处理令人无力吐槽,不仅法院判处销售假药罪成立,而且律师对此完全不做辩护,起手就是“我的当事人的确触犯了刑法”,这显然是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作风。
所以,我心里默默心疼程勇一秒钟:赚了那么多钱,就不要接受法律援助了,自己掏钱请个好点的律师吧!
3、最隐晦的bug:改编声明
或许是为了增强本片的说服力,电影在开头和结尾,两次声明“本片改编自陆勇的真实经历”。
但是,陆勇在现实中是无罪的,电影里的程勇是有罪的,这涉嫌侵害陆勇的名誉权。
既然都是改编了,还能侵犯名誉权?
当然可以!
不仅名人可以,普通人也可以!
在耿某等与中国评剧院名誉权纠纷案【(2012)邮民初字第1126号】中,被告的改变都没有指名道姓,但法院认为,改编作品与人物原型形成了对应的关系,且改编内容存在失实,因此判处被告名誉权侵权成立。
在本案中,何止是一一对应,电影恨不得把陆勇两个字时时刻刻摆出来。
除了以上几点,法律戏值得讨论的部分还有很多,比如检察官的制服穿错了,比如片中传递出来的,蔑视知识产权的精神,比如影片最后“政府引起高度重视”等等。
三、改进其实很简单
有人说:这是一部故事戏啊,有必要那么纠结法律细节吗?
当然有。
一方面,精益求精,是每个电影人的追求。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细节不严谨,引起了陆勇极大的不满,最终《我不是药神》宣布将为白血病人捐款200万,大大地出了一回血。
更何况,改进起来,其实非常简单。
第一,检察官、法官的台词,可以让剧组的法律顾问协助打磨,避免出现类似“国际版权法”之类的低级错误,贻笑大方;
第二,判决结果去掉“销售假药罪”,仅留下“走私罪”,单一个走私罪,就足以判个5年;
第三,将结尾的“减刑”情节删除。
第四,将片尾“改编自陆勇真实故事”去处。
做到以上几点并不困难,剧组的法律顾问足以胜任,但编剧过于自信,让这部电影多了些本不该有的瑕疵。
瑕不掩瑜,《我不是药神》依然是今年最好的国产电影之一,但身为一个法律人,我仍希望国产电影的法律细节能够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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