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将禁止使用!

94154次 2018-07-13 新商标法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行为,主要打击对象是:那些曾经申请过商标,且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主体!一品标局的在线平台与线下工作网络,为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内外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和商标权保护。若想了解更多商标资讯都可以访问一品标局,一品标局为您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也就是说,那些因为“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而没有注册成功的商标不能继续使用了,否则将会受到相应惩处。

  根据《行动方案》的内容来看,本次“行动”的第一阶段是从“2017年以来申请的,在审查中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

  所以,曾经申请过商标被驳回的申请人要注意了,看看自己正在使用的商标是否是去年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而被驳回的了,如果是,请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局会从商标数据库中检索汇总2017年以来申请的,审查中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清单中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排查清单。

  那么,《商标法》第十条的禁用条款规定有哪些呢?请看: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实际上,除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用条款以外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是不是就可以随意使用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作为一个商业主体,商标注册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一步,没有一个成功注册的商标,稳定性太差。一旦发生商标纠纷,就会陷入被动,尤其是被侵权时很难有效维权。所以,未取得商标证书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更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转让商标好在哪? 下一篇: 上演另一场“红罐凉茶之争” NOME商标到底属于谁?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专利转让杭州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保护发明专利申请商标转让合同品牌授权商标转让商标权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