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重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家公司被罚5万!
吉林省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罚款人民币5万元。2018年4月20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投诉称,其在吉林省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购买的刹车片是假的,请工商部门处理。经查明,当事人吉林省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起,先后以4元/个的价格购进“奥迪”火花塞600个,以6元/套的价格购进“奥迪”刹车片700套,以5元/套的价格购进“大众”刹车片150套,以6元/套的价格购进“保时捷”刹车片30套,以5元/个的价格购进“奔驰”火花塞40个,以6元/套的价格购进“奔驰”刹车片450套,以6元/个的价格购进“奔驰”刹车盘50个。
因当事人吉林省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在外地推销员手中进的货,供应商没有固定的场所无法联系,也没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票据等相关合法手续。2018年4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人现场鉴定,证明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吉林省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宽工商行强字[2018]30号)以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30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吉林省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销售“奥迪”火花塞26个,“奥迪”刹车片44套,“大众”刹车片31套,“保时捷”刹车片9套,“奔驰”火花塞1个,“奔驰”刹车片14套,“奔驰”刹车盘6套,违法经营额共计17420元。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吉林省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18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宽工商听告字〔2018〕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五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裁量标准15.3中违法程度一般的标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省工商局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幅度中,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较为适当。综上,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吉林省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奥迪”火花塞575个,“奥迪”刹车片656套,“大众”刹车片119套,“保时捷”刹车片21套,“奔驰”火花塞39个,“奔驰”刹车片436套,“奔驰”刹车盘44个;
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工商部门提示:本案是一起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流通领域往往是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的多发阶段,因为侵权人只有通过销售环节,才能最终实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商家一定要选择正规进货渠道,同时保留相关合同、单据、发票等证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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