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商标变更”不及时,真的无所谓么?
商标变更要及时,不管是申请人名称还是工商注册地址,都可能导致自己的商标不是自己的。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三)倘若有他人申请贵公司商标三年停止使用而对贵公司商标提出撤消申请,商标局所有相关的商标文件都会通过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地址邮寄给贵公司,如由于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名义或地址,商标局的文件将不能送达贵公司,贵公司的商标有可能因此而被撤消(已有因此原因商标被撤的先例)。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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