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商标注册与保护全攻略
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的GDP之和预测为12.0万亿美元,对外贸易总额为71885.5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的21.7%。其中,中亚5国的GDP占沿线国家比重1.88%,贸易占沿线国家贸易份额1.41%。中国与中亚各国双边贸易水平也稳步提升。
如今,中国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第二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投资来源国、第一大棉花买家、第一大电信设备和土壤改良设备供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在不断上升。中国对中亚出口额不断增加,出口企业越来越多,出口产品日渐丰富。从出口的企业主体来看,我国的民营企业成为最重要的出口主力,占比过半,达58.9%。由此,中国企业在出口中亚五国的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品牌创新保护等问题关乎企业的兴衰成败。
中亚这个概念最早由德国地理学家亚历山大·冯·洪堡于1843年提出,其所包含的范围存在多种界定。关于“中亚”这一地理概念在学者中认识并不统一。范围最狭窄的界定来自苏联官方的定义,即仅指其下属的五个加盟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笔者在本文中采用中亚五国的说法。中亚五国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的一环。中亚五国的商标申请注册与保护制度与中国有相同之处,也存在自有特色,笔者将着重阐述中亚五国的海外商标注册与保护实务,以期助力中国出口中亚五国的企业“走出去”,打造中国品牌。
一、基本制度
哈萨克斯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9年9月4日实施的商标法及2015年4月7日作出的修订。“哈萨克斯坦”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吉尔吉斯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8年1月14日颁布的《吉尔吉斯坦共和国法律》中有关“商标及原产地标识的规定”。“吉尔吉斯坦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塔吉克斯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7年3月5日实施的《商标法》。“塔吉克斯坦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土库曼斯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8年11月15日实施的《商标法》“土库曼斯坦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乌兹别克斯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1年8月30日颁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标记法》。
中亚五国商标专用权均需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都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中亚五国商标注册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中亚五国均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据中国商标网“马德里联盟缔约方列表”(具体见下表1)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8月,马德里联盟(“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共有99个成员。在中亚五国中,哈撒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塔吉克斯坦既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又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哈撒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塔吉克斯坦于1991年12月25日同时加入“马德里协定”,分别于2010月12月8日,2004年6月17日,2001年6月30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而土库曼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目前未加入“马德里协定”,都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通说认为,《马德里协定》(简称《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简称(议定书))是两个平行的条约,相互独立,有各自的成员,但成员有重叠。《马德里议定书》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改进措施引入马德里体系,以弥补《马德里协定》的一些缺陷,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或组织加入。两个条约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议定书》,申请人可以依据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提交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根据《协定》,只能依据基础注册提交国际注册商标申请;2.根据《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通过声明延长到18个月,根据《协定》,驳回期限只能是12个月;3.根据《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可以收取单独规费以取代补充注册费(或称为标准规费)和附加注册费,单独规费可以高于《协定》规定的规费标准;4.根据《议定书》,在国际注册商标遭受“中心打击”之后,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5.根据《议定书》,申请人可以选择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作为收文语言,根据《协定》,只能选择法语。
注:鉴于篇幅有限,笔者仅截取了包括中亚五国的数据。
但总的来说,在中亚五国注册商标既可“单国注册”的方式办理,也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二、商标申请注册实务
目前,中亚五国商标主管部门均采用尼斯分类十一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若申请人非在中亚五国居住的,在中亚五国申请注册商标均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关于商标申请流程,与中国申请-受理-公告-核准-发证的流程区别较大,中亚五国均采用先核准注册发证,最后公告的流程。也就是说,在这五国注册商标,在拿到注册证后不能掉以轻心,还要密切关注商标在公告期间的情况,若在公告期内被申请撤销,且撤销成功,那么即使已拿到注册证,商标也不能生效,在这方面,中国的企业要引起特别注意。
具体而言,申请注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四国商标的流程均为:申请-审查-核准-发证-公告。一般在申请递交后的1周左右受理,商标主管部门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通过后即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审查不能通过的下发驳回复审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顺利的情况下,在中亚这四个国家注册商标目前需要一年左右。但申请注册乌兹别克斯坦的商标流程与中亚其他四国有所差别,期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申请递交后官方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一般一个月左右完成受理。受理后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条款和是否侵犯商标在先权利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则予以核准保护并颁发注册证;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答复时限一般为3个月,可申请延期,但不超过6个月。顺利的情况下,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商标目前需要2年左右,如中途遇到驳回,时间会被延长。
在商标申请注册的费用问题上,若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问题需从基础费用和收取单独规费来分析。根据WIPO马德里体系规定,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无论指定多少国家,都要缴纳一份653瑞士法郎(黑白商标图样)、903瑞士法郎(彩色商标图样)的基本费,马德里缔约方收取补充注册费和附加费,其中,补充注册费(以指定缔约方数目计算):在每个缔约方申请三个类别以内的商品或服务一律只收100瑞士法郎。附加费部分(以申请类别数目计算):超出三个类别的商品,每个类别收取100瑞士法郎的附加费,附加费按类别收取,不按缔约方收取。据中国商标网公布的数据表明,指定土库曼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要单独收取规费,具体如下表2所示。
注:1.圆括号中数字为集体、证明商标收费标准。
2.单独收费的标准不是固定的,国际局将根据汇率的变化或者应单独收费国因国内收费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将各国新的单独收费标准通知各成员国。(请登录www.wipo.int进行查询)。
3.鉴于篇幅有限,记者仅截取了包括中亚五国的数据。
三、商标保护实务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在已注册商标的时效与续展问题上,中亚五国的规定与中国的规定是一致的。
关于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问题,哈萨克斯坦与吉尔吉斯坦都可以根据以下理由提出无效或撤销申请: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在先的注册商标;2.恶意注册;3.驰名商标;4.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5.商标缺乏显著性;6.商标具有描述性;7.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或词汇;8.商标具有不良影响;9.地理标志。塔吉克斯坦与土库曼斯坦在以上9种理由外,若商标具有欺骗性,也可提出无效或撤销申请。乌兹别克斯坦的情况比较特殊,在乌兹别克斯坦申请商标无效或撤销,一般可根据2001年8月30日颁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标记法》提出:1.违反禁注条款、缺乏显著性以及与在先权利冲突的,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在商标注册公告后5年内提出;2.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但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使用的除外。
在中亚五国申请注册商标,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中亚五国目前均无异议制度,这与国内差别较大,这就需要申请人主动进行监测、及时维权,才能防止商标被抢注。
其实,无论是在中亚,还是在全球其他国家,打造一个知名的品牌,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企业在“走出去”的时候,有必要关注中外文化差异,不断地汲取当地文化,设计、申请注册符合当地特色的商标品牌,让中国的产品商标与当地文化更好地融合在一起,让当地消费者逐渐地认知并接受它。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企业中在海外市场中赢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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