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枚商标,两家“惠氏”企业苦斗16年,结局居然是...

36411次 2018-07-03 商标法案例 

  注册商标的时候,相信很多提交申请的人都担心自己提交的注册申请会被驳回,因为很容易就出现商标近似的情况。其实对于企业来讲,商标带来的问题和麻烦也很多,首要的就是担心长时间陷入某件商标纠纷案中。近日我就看到一则消息:两家“惠氏”企业为了一件商标鏖战了16年之久!

为了一枚商标,两家“惠氏”企业苦斗16年,结局居然是...

  这起商标纠纷案涉及的分别是:美国惠氏有限公司(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和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诉争商标则是申请/注册号为第1811793号的“Wyeth”商标。而这场持续了16年之久的跨国商标纷争,结果是以诉争商标被无效宣告而画上句号。

  2001年5月,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物博购销部提出“Wyeth”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02年7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口红、带香味的水等第3类商品上。

  2011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广州惠氏比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时受让了另外5件“Wyeth”与“惠氏”商标;2015年,诉争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州惠氏。

  美国惠氏曾引证其核准注册在婴儿奶粉等商品上的多件“Wyeth”与“惠氏”等系列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其主张未能获得支持;在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美国惠氏再次提出争议申请,其主张亦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事实上早在2002年的时候,美国惠氏的前身“美国家庭产品公司”就对诉争商标提出过异议申请,但一直未能获得支持。

  

为了一枚商标,两家“惠氏”企业苦斗16年,结局居然是...

  2011年7月,美国惠氏提出撤销诉争商标的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3年9月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广州惠氏不服商评委裁决,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争议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和美国惠氏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商评委和美国惠氏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4月,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认为卢某和广州惠氏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广州惠氏不服商评委重新作出的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广州惠氏的上诉;随后,广州惠氏又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该案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得以维持。

  商标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打击恶意注册。不过对于企业来讲,自己注册并使用的商标被作出无效宣告可不是什么好事,商标一旦宣布无效后,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很容易发生侵权事件,将会给企业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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