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类“乐器”“梅村二胡”商标4年后回归“故乡”

31833次 2018-06-19 集体商标 

  梅村的各类二胡企业有了统一品牌,今后将冠“梅村二胡”集体商标。昨日,记者来到新吴区梅村街道,梅村二胡行业协会会长王国平翻出了一大摞材料,里面是4年来梅村二胡“商标保卫战”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调研报告。随着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下发商标注册证,“梅村二胡”的商标总算在4年后回归“二胡之乡”。在此一品标局商标申请的小编也提醒各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加大,无论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还是品牌形象的塑造上考量,对于一个企业,及早注册商标都是一件重要有益的事情。

第15类“乐器”“梅村二胡”商标4年后回归“故乡”

  2012年11月22日,王国平清楚地记着这一天,当刚刚成立的梅村二胡行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梅村二胡”集体商标时,却惊讶地发现4个月前无锡人邹某在“乐器类”商品类别上抢先注册了“梅村二胡”的商标,而邹某本人不制作二胡。“在多数人眼里,知识产权的保护似乎主要针对高科技产品,其实二胡作为传统手工艺,其传承和知识产权息息相关,也需要法律保护。”市开发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难点在于:由于梅村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梅村作为地名不受《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的保护,任何人均可以将“梅村”作为商标来使用和注册。再加上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遇到两个以上的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时,国家商标局会审定申请在先的商标,而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因此,国家商标局在2013年8月12日初步审定了邹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于同年9月20日发布审定公告。梅村二胡的“商标保卫战”初战落败。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多种途径,例如对二胡制作的特殊工艺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对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部分予以法律保护。哪怕只起到一点保护作用,尝试也是有价值的。”2014年,市开发区检察院联合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对二胡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全面摸查后,于2015年12月形成了《无锡新区梅村二胡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调研报告》。同时,梅村二胡行业协会坚持不懈地持有效证据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最终使邹某抢注的“梅村二胡”商标注册无效。这就为协会重新申请集体商标提供了可能性。

  2016年11月14日,注册人梅村二胡行业协会终于取得“梅村二胡”第15类“乐器”集体商标证书。多家二胡企业代表激动地表示:“我们终于不再是单打独斗!”据了解,梅村二胡行业协会还对“梅村”、“泰伯”、“梅里”等带有地理含义的名称,以及知名二胡工艺师的名字如“林生”、“万其兴”等进行了商标注册,计划在不影响个体品牌独立性的前提下,形成品牌规模保护,进一步打响梅村二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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