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论文四十二: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实践与分析
抢注商标难逃法网——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实践与分析市场的发展需要竞争,竞争需要公平的市场。从近几年来看,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社会及一些新闻媒体流行一种称谓———抢注商标。我以为这种称谓的概念是含混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并没有这样的定义和表述。但对于“抢注商标”所涉及的实质,我认为还是应归结到《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八条注册的商标,在判断和认识上一般比较容易界定。但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却总会遇到许多纷繁复杂的情况。在判断和认识上存在一定难度。由此,《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样解释: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悉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在每年受理大量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案件中,分析其动机,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关系人或相关公众本着对社会、对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负责的态度,就该注册商标本身是否显著、是否属于不当注册提出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主观意志大体是善意的;二是人或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遇到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或受到商标侵权查处时,提出某商标注册不当,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其主观意志是恶意的。实质上是为规避相关法律,妄图依赖注册不当程度于可乘之机或逍遥法外。
以下就《商标法》第二十七条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加以例证。
一、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我国目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和卷烟。《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销许可证)。
某公司在人用药品上注册了“恒联”商标,当事人举证其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获准注册而请求撤销其注册商标时,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该商标为注册不当,从而予以撤销。
在大量注册不当商标评审案件中,违反商标所有人意愿转让注册商标的现象日趋增多。其原因之一是在申请程度上有不健全之处。二是公司领导或商标主管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背着董事会(或厂办)、或采取伪造公章等手段将公司商标转让给自己所办公司或其他公司名下。一旦商标关系人能举证该商标为非法转让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法撤销其转让。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众多企业的商标意识大幅度提高,尤其是东南沿海城市更为突出。当然,无论中国和外国,利用他人商标声誉进行注册的情况也不胜枚举(这里所要列举的就是所谓“抢注”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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