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涉“好友趣”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好丽友公司诉称,其注册使用了第6236874号、第6972285号、第14517055号“好友趣”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9类,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被告友趣饮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容器、包装及广告宣传、招商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好友趣”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物通时空公司作为“中国食品招商网”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友趣饮品厂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饮料商品容器和包装上及商业活动中使用“好友趣”商标的行为;2.被告物通时空公司立即停止以其经营的“中国食品招商网”为被告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招商等商业活动的行为;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206万元。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围绕友趣饮品厂是否生产销售了涉案商品、商标核定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物通时空公司经营平台的性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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