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炫舞”商标 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24945次 2018-04-27 商标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掌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掌娱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掌娱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和合理开支7万余元的责任。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

使用“炫舞”商标 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两原告诉称,腾讯科技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炫舞”系列商标。经运营,“炫舞”系列网络游戏已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掌娱公司在其运营的《唱吧炫舞》游戏上使用“唱吧炫舞”游戏名称及游戏标识,侵犯了两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权。掌娱公司辩称,“炫舞”已经成为舞蹈音乐类游戏的通用词汇,作为场景音乐的描述,不具有显著性,否认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炫舞”不属于游戏类别中的通用词汇。首先,能反映游戏基本特征的是“音乐舞蹈”而非“炫舞”;并且,掌娱公司将“炫舞”解释为场景音乐的描述缺乏充分证据;同时,两原告提交的网页显示,“炫舞”系列游戏广受欢迎。据此,法院认定,“炫舞”不属于游戏类别中的通用词汇,对掌娱公司关于“炫舞”为通用词汇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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