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嗒minik”PK咪哒minik见分晓:“聆嗒minik”判赔200万

41416次 2018-04-24

  在全国的大中小城市,KTV恐怕是多数人业余生活较常去的场所之一,但随着个性化消费市场的崛起,很多迷你KTV也渐渐兴起在各大商场,不足2平米的小空间里,却装下了一个人的音乐世界。


“聆嗒minik”PK咪哒minik见分晓:“聆嗒minik”判赔200万


  不过也是有喜有悲,迷你KTV也有不少侵权现象。前几日,国内迷你KTV首例著作权侵权案在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落锤。被告因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判赔200万元。

  据了解,这起迷你KTV著作权案件的主角分别是:原告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艾美公司)是“咪哒minik”)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是微狗公司,涉案产品“聆嗒minik”;诉讼理由是艾美公司认为微狗公司的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使用“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产品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装饰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艾美公司在2016年对“咪哒minik”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产品销售到全国30多个大中小城市,拥有会员700万人,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品,该产品外形、色彩、图案等搭配组合形成了独特的显著特征。

  法院审理认为,艾美公司的“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在装饰装潢上并未达到“建筑作品”所应具备的审美意义,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的条件;但是,其主张的“咪哒精灵”是独创性较高的卡通形象,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微狗公司的“聆嗒minik”外侧的卡通形象组合图案与“咪哒minik”外侧相同位置的“咪哒精灵”美术作品中的卡通形象,在动作、表情、排列组合等相似,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一方面,艾美公司的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聆嗒minik”的对外销售时间,被告有可能接触到艾美公司的作品,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认定被告构成了对原告作品复制权以及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原告方,艾美公司提交了多份资料,证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被告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已构成擅自使用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法院判决,被告微狗公司、山展公司等赔偿原告艾美公司损失20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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