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传媒行业能不能愉快相亲,还是要看商标!
华谊兄弟公司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申请宣告金阿欢注册在婚介交友服务上的“非诚勿扰”商标无效。
此前,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谊兄弟公司的诉讼请求。华谊兄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并上诉。2018年2月6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谊兄弟上诉再次被驳,“非诚勿扰”商标案由来已久,从企业主的角度来说,存在着哪些原本可以避免的问题呢?
一、注册商标,策略有问题
华谊兄弟在上映前申请注册“非诚勿扰IF YOU ARE THE ONE”商标14件,类别覆盖在第5、9、10、11、12、16、18、21、25、28、29、32、33、38、40、41、42、43、44类,但是却没有注册与电影题材婚介服务、交友服务、婚姻咨询服务相关联的第45类。
二、商标监控不到位,没有及时异议金阿欢注册商标
《非诚勿扰》电影是2008年12月上映,金阿欢是在2009年申请的第45类“非诚勿扰”商标。对此,华谊兄弟没有及时异议,也没有在《商标法》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商标争议申请。因此,华谊兄弟就这样“主动放弃”了异议和申请争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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