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商标抢注,可考虑适用诚信条款驳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研讨会在京举办。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鹰,就“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了专题发言。
“恶意注册”是指违反诚信原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其他民事权益的客体,以及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的行为。“恶意注册”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领域,故多表现在商标、域名及商号上的抢注。“恶意注册在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对‘恶意’这一主观要件缺乏统一认识,因此产生了一些问题,造成了很多困惑。”管育鹰说。
事实上,“恶意注册”这个问题在商业标识领域是一个存在已久的问题。该问题的核心是由于诚信体系不健全,这里面既有法制环境的问题,也有人们法律意识的问题,人们对商标注册的法律意义、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实质要件认识较浅,在研究领域认识也存在偏差。
据管育鹰介绍,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去年已达574.8万件,恶意注册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有些商家为了防抢注,所以自己先去注册各种类似的商标作为防御,目前很多商家甚至都做全类注册,以防被别人抢注。这就加重了经营者负担,(权利人)为了适应这种环境不得已去做这件事。”管育鹰说。
管育鹰说,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须以使用或意图使用为目的有明确的要求,比如申请时提交证明善意的声明,虚假声明可能构成欺诈或不诚信,成为驳回申请的证据。有的国家直接规定不诚信可作为驳回申请的理由。
她举例说:“奥地利有一个案子,很多商家长期经营在复活节卖一种小兔子形的巧克力,有个公司将金色兔子注册为巧克力的立体商标,后来被另一家公司申请无效,理由是欧盟法院说应该考虑商标申请时的主观意图,该兔形巧克力在整个欧盟市场上已经有人在用,而注册者将其作成为自己的商标,是不当的占用公共资源,构成欧盟商标条例规定的不诚信申请,可宣告无效。”
“关于恶意注册的法律概念,中国没有,国外也没有,国外用的是‘不诚信’条款,我国商标法也有不诚信条款,我们根据这个条款可以把大量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合法在先权益或属于公共资源的信息进行抢注、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申请予以驳回或已经注册的宣告无效。在实践中,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审查数据库。权利人应随时关注自己品牌的管理工作,防止被他人不当抢注,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灵活运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管育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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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应对商标抢注,可考虑适用诚信条款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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