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著名商标制度面终结 相关法规面清理
近日从权威部门获悉,在全国各地已实行了十几年的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面临终结,有关地方性法规将被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号”等评比也将被叫停。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多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提起著名商标,我们马上想起今年3月14日曝光的陕西西安地铁3号线使用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问题电缆的事,该电缆使用的“五胜及图”商标系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事件发生后,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
更重要的是,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条例规章中虽然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等字样,而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著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了著名商标,后来删去了。但奇怪的是,就是这样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著名商标,却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红头文件。
这让我们要追问一个问题:那些出台著名商标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省市,为什么自己不进行违法法规的清理审查,而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话?应该认为,在2001年12月我国第二次修正、2014年5月我国第三次修正商标法后,地方人大和政府就应该知道本地关于著名商标的法规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各地有关的法规为什么不清理?
于是我们有第二个追问,地方到底有没有建立清理法规的制度?对此,国家是有明确要求的。早在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同时,201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谈到保障下位法符合国家法律时也提到,要建立“法规清理制度”,国家一部重要的法律出台之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要清理掉和法律不一致的内容。这就是说,无论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都需要做好清理,清除那些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是有关省市没有制定规范的清理制度,还是有制度却没有得到落实?
所以,著名商标事件启示我们,地方人大和政府,都应该围绕地方法规、政府规章,乃至于红头文件的清理,建立严格的制度,并保证落实,自觉按制度办事,而不是都等待上级发起一个集中清理的活动。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看,这种清理应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定期就是每隔一定的时限就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而不定期就是在国家上位法变化后,与其不一致的地方法规、文件都应该及时修改,而不能出现法制不统一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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