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中国山寨美国乔丹,你知道美国乔丹的LOGO也曾经侵权吗?
大家应该还都记得美国乔丹多次起诉中国乔丹的案例吧,时隔4年,美国乔丹品牌终于得以维权成功。2016年12月8日上午,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与此同时,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并未构成侵权,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换言之,迈克尔·乔丹享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飞人在这场连续败诉的官司中终获翻案。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商标将被撤销,但后者仍可继续使用“QIAODAN”的拼音商标。
这一案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轰动,毕竟有不少运动爱好者都是乔丹迷,看着自己偶像的牌子被山寨得体无完肤,如今就算对簿公堂也只能要回其中的英文商标,拼音商标“QIAODAN”仍旧被判定是别人的,可以说很扎心了。
不过,你知道其实乔丹也曾经抄袭过别人吗?
在2015年,一位美国摄影师雅各布·伦特米斯特曾将耐克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耐克公司旗下的乔丹品牌的LOGO标识,也就是那个很经典的飞人标志,是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张摄影作品里,耐克在没有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乔丹商标,该做法侵犯了他的权益。
伦特米斯特摄影作品原型
摄影作品原型(左)与Jordan品牌标志
1984年,21岁的迈克尔·乔丹在NBA选秀中被芝加哥公牛队选中。不久之后,耐克以5年250万美元的合同签下乔丹,并在1985年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篮球鞋。
真正标志着Air Jordan时代的到来是在1988年——当年面世的第三代Air Jordan球鞋首次使用飞人标志,此后它逐渐被沿用到Jordan品牌的各种商品上,正式与耐克的“对勾”区别开来。目前,Jordan品牌每年为耐克创造的营收超过30亿美元,飞人标志被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设计案例。
直至2015年,雅各布·伦特米斯特将耐克告上法庭。
根据伦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为迈克尔·乔丹拍摄了一张空中跃起、双腿分开的扣篮照片,被刊登在《生活》杂志的奥运专栏里。他表示,拍摄照片时,自己和乔丹花费很多时间商量拍摄的动作和角度,最终受到芭蕾舞的姿态启发。
不久之后,这张照片被耐克看中。作为自由职业者,持有版权的伦特米斯特拿到150美元,作为耐克两次使用这张照片的费用。
1987年,这家运动品牌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摄了一张飞人扣篮图,并且引申设计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标志。在此过程中,耐克曾支付给伦特米斯特1.5万美元,但并没有买断这一版权。
距离原照片拍摄超过30年,耐克利用这一飞人标志赚得不少。此时,伦特米斯特认为,这一举动违反当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协议,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诉。伦特米斯特表示,当时耐克购买照片使用权只适用于Air Jordan 1的广告,后来耐克将此创意用在品牌标志上则属于侵权行为。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官保罗·沃特福德表示,虽然这一空中芭蕾动作创意源自伦特米斯特,但这只能证明1984年那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他的版权并不足以在这一概念上形成垄断。而两张照片中,飞人乔丹的姿态、背景和灯光位置都不尽相同。最终,法院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
时隔三年,这起版权争议案有了结果。当地时间2018年2月28日,《美联社》报道称,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宣判侵权不成立。法官表示,虽然伦特米斯特的摄影作品与飞人标志相似度较高,但不代表其拥有这一标志的版权。换言之,耐克获得胜诉。
对此,业界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该摄影师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没有对此摄影作品进行全面保护,才会导致日后与耐克公司的纠纷,不管其是否继续上诉维权,版权作品最好的归属还是应该申请法律保护,否则这样无穷无尽的打官司,不仅劳民伤财,对创作者本人而言也是一种很差的影响,希望大家都能够重视起版权。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便捷链接: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海外商标注册 商标交易
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总说中国山寨美国乔丹,你知道美国乔丹的LOGO也曾经侵权吗?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一品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