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宝典”不仅在小说中抢手,如今还引发了一场商标权纠纷

42123次 2018-03-02 商标权 

  应该没有谁不知道“葵花宝典”吧,小时候对着电视学着招数,为东方不败疯狂打call。《葵花宝典》出自金庸笔下的小说《笑傲江湖》,因该小说被改编成多部影视作品、漫画作品、游戏作品等,因此几乎占据了从60年直至90年的青春记忆,小说中的各种人物,相关元素等也随即大火,本案中备受争议的《葵花宝典》,就是其中的一个元素。


“葵花宝典”不仅在小说中抢手,如今还引发了一场商标权纠纷


  早在2008年,金庸就与北京完美时空软件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发行、销售“笑傲江湖”游戏。

  2016年,金庸又授权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利用《笑傲江湖》作品进行改编、开发、发行、运营软件游戏的独家权利。


“葵花宝典”不仅在小说中抢手,如今还引发了一场商标权纠纷


  而在2012年3月,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游奇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葵花宝典”商标申请,2013年获准注册。


“葵花宝典”不仅在小说中抢手,如今还引发了一场商标权纠纷


  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提供娱乐设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不过,仔细看就会发现,目前这个商标已经被撤销了,这是为什么呢?

  2015年3月,完美世界数字公司以其获得《笑傲江湖》作者金庸的合法授权为由,针对游奇公司申请的“葵花宝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该无效宣告申请作出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原告:北京完美时空软件有限公司

  本案被告: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游奇公司“)

  判决:“葵花宝典”商标被宣告无效

  对此判决,游奇公司表示:“葵花宝典”已成为一个具备一般描述含义的常见词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葵花宝典”与金庸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不是认定侵犯在先权利的充分条件。

  此外,游奇公司表示完美世界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法定权益,为“葵花宝典”赋予名称权的做法没有权利来源和依据,也不符合商标保护的比例原则。

  目前,上海游奇重新申请的41类商标已经进入到初审公告阶段,而完美世界最新提交的申请到了实质审查阶段。这场商标争夺战目前十分激烈。

  本案争议焦点:“葵花宝典”商标是否违反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本案的一大焦点是,“葵花宝典”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合议庭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产生了分歧。

  法庭上,少数人认为,“葵花宝典”商标损害了原小说中的商标化权益。

  什么是商标化权益?

  其定义是: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作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把读者们喜欢的影视作品改编成游戏,从而使读者们可以通过游戏中获得对这部作品的满足,这就是一种商标化权益。

  法庭上少数人认为,《葵花宝典》与金庸小说《笑傲江湖》的知名度都很高,并且人们对二者之间的联系都十分清楚,被告申请“葵花宝典”这一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游戏等领域,会让公众误以为是《笑傲江湖》的周边产品,属于侵犯了《笑傲江湖》中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在先商品化权益。

  而另外还有多数人认为,虽然“葵花宝典”源于《笑傲江湖》,但因其名气十分大,并且经常被公众所熟知,用于指代某种手册攻略等象征,已经是一个通用名词。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葵花宝典”不仅在小说中抢手,如今还引发了一场商标权纠纷

  不过,掌柜查询商标局后发现,申请“葵花宝典”为商标的可不止游奇公司一家,看来想要维权,估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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