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花酒业“霸王醉”遭侵权 圣广酒业被判赔100万

41549次 2018-02-11

      近日,广受社会关注的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霸王醉”被侵权案尘埃落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赔偿石花酿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湖北省石花酒业“霸王醉”遭侵权 圣广酒业被判赔100万

  经查明,石花酿酒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与湖北大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湖北大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霸王醉”文字著作权、登记权无期限转让给石花酿酒公司,石花酿酒公司拥有唯一的著作权、使用权、登记权。其后,石花酿酒公司将“霸王醉”用于其高端白酒的商标,并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宣传,2010年2月,“石花霸王醉”商标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2016年7月,石花酿酒公司发现,圣广酒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霸王醉”作为商标标识在其从事的白酒经营活动中进行了使用。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花酿酒公司对“石花霸王醉”及“霸王醉”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在湖北省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在全国也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圣广酒业公司商标使用行为均容易使公众对圣广酒业公司的霸王醉酒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石花酿酒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了“石花霸王醉”及“霸王醉”文字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圣广酒业公司依法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判决圣广酒业立即停止侵害石花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石花酒业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在《湖北日报》和《襄阳日报》头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决后,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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