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局就ST金顶商标权纠纷案举行听证

31035次 2018-01-26

  “峨眉山牌”商标权纠纷于2012年9月24日在四川省工商局举行听证会,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四川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作为案件调查人和,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则分别作为第三人,共同出席参与了听证。在此一品标局注册中国商标的小编也提醒各位,商标注册时间为一到两年不等,需要根据提交的商标情况来看。每年的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商标总量在增加,近似商标也在增长,注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只要及时找出应对措施就可以了。

  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峨眉山牌”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关于这一问题,2012年9月3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正式受理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堆公司”)诉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金顶)和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星堆公司索赔经济损失600万元。

  在听证会上,三星堆公司委托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提出,四川省工商局所作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认为“峨眉山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金顶集团,三星堆公司侵犯了金顶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纵观金顶集团的历史沿革,可以发现“峨眉山牌”商标的权属尚存争议。

四川省工商局就ST金顶商标权纠纷案举行听证


  事情缘起于一份委托生产合同,据三星堆公司负责人介绍,2011年11月30日,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委托三星堆公司生产10万吨“峨眉山牌”水泥,合同中约定其委托生产的所需相关资质由委托方提供。并在违约责任的第六条明确约定了“因委托方(即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者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负责。”就在水泥生产了13000吨左右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突然对三星堆公司以商标侵权进行立案调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星堆公司被告知行政处罚500余万元。这让三星堆公司感到莫名其妙,受托加工生产却造成商标侵权?

  “峨眉山牌”商标到底是属于谁?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1991年1月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共同联建了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据律师王东介绍说,从青白江水泥分厂的公司章程第13条来看,青白江分厂的总投资额为745万元,其中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占资产总额的57%,额度为424.65万元,峨眉水泥厂出资中包括商标、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120万元,而青白江区经委则占资产总额43%,额度为320.35元。但是四川峨眉水泥厂(金顶集团前身)并未依约把“峨眉山牌”商标权变更至其控股子公司青白江分厂(现改名为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名下。直到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2005年退出金顶集团时仍没有进行商标所有权人变更。

  正是商标权归属模糊,导致了三星堆公司在委托生产过程中“躺着”中枪。四川省工商局认为,当年“峨眉山”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投入部分并未得到工商部门核准,商标依然在金顶集团手中,三星堆公司是侵权。但在9月24日的听证会上,金顶集团承认公司对于成都水泥公司使用“峨眉山”商标一直默认,而且对2012年7月20日金顶集团给成都公司出具的函件也认可。

  7月20日金顶集团出具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峨眉山商标的相关事项函件”中明确表示:金顶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继续无偿使用“峨眉山牌”商标,使用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而近20年以来,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公司一直在实际使用该商标,而且与三星堆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也在金顶集团授权使用期内。

  所以律师王东介绍认为,四川省工商局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本案金顶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在剥离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厂资产进行公告时,刻意隐瞒了“峨眉山牌”商标的权属而没有进行公告,涉嫌欺骗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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