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联经历了七年的漫长纷争终于打赢了这场商标战!
因为“鑫曼联”商标,英国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与周某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商标权属纷争。近日,这商标纷争,终于有了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周某申请注册商标包括“鑫曼联”“曼联”“皇马”“奥巴马”等在内的10余件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鑫曼联”商标纷争
“鑫曼联”商标由周某于200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所、会计、寻找赞助等第35类服务上。
这枚“鑫曼联”商标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知名的曼彻斯特联足球俱乐部。而且曼彻斯特联足球俱乐部在国内球迷中的简称就是“曼联”。
在初审公告期将满之际,曼彻斯特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周某系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且其与在先核准注册的“曼联”“MANCHESTER UNITED及图”与“MANCHESTER UNITED”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局于2012年8月7日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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